广州市公众举报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广州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05/18 |
颁布日期: |
2009/05/18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05/18 |
颁布日期: |
2009/05/18 |
广州市公众举报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穗府〔2008〕52号),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下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水行为的举报,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排污者存在下列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举报的,环保部门应予以奖励:
(一)违反市政府《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穗府〔2008〕52号)第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逾期未拆除或封闭排污口的;
(二)违反市政府《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穗府〔2008〕5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逾期仍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举报:
(一)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受理人员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导致查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二)举报人未明确指出排污者的具体名称、地址、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污水不正常排放,但排污者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保部门立案的;
(五)不属环保部门职权处理范围内的;
(六)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拨打市、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
(二)挂号信函(以环保部门公布的邮寄地址为准);
(三)电子邮件(以环保部门公布的电子邮箱地址为准);
(四)到市、区(县级市)的环保投诉接待处直接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号码和被举报排污者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形。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环保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是否属实;经核查属实的,环保部门给予举报人每宗300元的奖励。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按受理举报的记录,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
被举报排污者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
对多个排污者共同使用同一套环保设施的举报,视为对同一个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九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市环保部门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环保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