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办理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示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海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9/28 |
颁布日期: |
2005/09/28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海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9/28 |
颁布日期: |
2005/09/28 |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办理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关于征收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的通知,现将办理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它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实体,应向所在海区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海洋倾倒许可证。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2、申请倾倒单位在办理海洋倾倒许可证前,应到海洋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单位进行废弃物特性和成分的检测,缴纳检测费。检测费按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3、申请倾倒单位提出书面倾倒申请时,必须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报告、施工合同、工程图纸等材料。
4、申请单位办理海洋倾倒许可证时,必须认真阅读海洋倾倒主管部门的告知事项,并对遵守法律法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依法倾倒等作出书面承诺。
5、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批。对同意倾倒的签发废弃物倾倒许可证,申请倾倒单位应缴纳废弃物倾倒费(包括证书费)。
6、倾倒费收费标准为:
三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倾倒的,每立方米5分;12海里以外倾倒的,每立方米4分。
二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倾倒的,每立方米7分;12海里以外倾倒的,每立方米6分。
三类废弃物每吨1角5分。
二类废弃物每吨5角。
对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它海上人工构造物和需获得紧急许可证倾倒的一类废弃物,国家海洋局视倾倒物的性质一次性收费,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7、废弃物获准倾倒的,必须按照废弃物倾倒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
8、倾倒废弃物时,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9、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它放射性物质。
10、倾倒申请人应承担因违反法律、法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11、国家海洋局网址:www.soa.gov.cn。
12、咨询电话:021-58614939-388。
上海市海洋局
200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