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解读

解读法规: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
解读专家: 合规网 解读日期: 2025-11-10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重点内容概括: 1. 规定了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明确了执照管理制度和有效性要求。 2. 明确了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在执照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3. 规定了情报员执照申请人需完成专业培训、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满足一定条件后方可申请执照。 4. 明确了持照人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要求,以及近期经历要求。 5. 规定了执照的注册、变更、补发等程序和要求。 6. 明确了持照人不得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情形。 7. 规定了持照人所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记录持照人的技术经历。 8. 明确了执照注册的程序、条件和有效期,以及逾期未注册的重新注册程序。 9. 规定了从事执照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情报员专业培训机构、申请人等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0. 明确了本规则的施行时间和废止旧规则。 新法变化内容: 新规则对1986年发布的旧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变化包括:明确了执照管理的法律依据,完善了执照申请条件和程序,细化了持照人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要求,增加了近期经历要求,明确了执照注册、变更、补发等程序和要求,强化了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1. 义务:建立持照人技术档案,如实记录技术经历;每年对持照人知识和技能进行考核;按规定管理持照人。 2. 权利:对持照人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决定是否掌握所需知识和技能;按规定申请执照注册和变更。 合规红线: 1. 未取得执照或执照未经有效注册,不得独立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2. 不得在酒精或精神物品影响下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3.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不得安排未取得执照或执照未经有效注册的人员从事情报服务工作。 4. 持照人不得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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