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5/10/01 颁布日期: 2005/06/14
颁布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5/10/01
颁布日期: 2005/06/14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就 业  发文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标 题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 颁布日期 2005-6-14 生效日期 2005-10-1 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专家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当向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为台、港、澳人员补发就业证。 第十四条 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4年2月21日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工作(业务)名称 办理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来镇就业手续 工作(业务)分类 工作(业务)编码 收费金额 台港澳人员办证600元/年 承诺时限 即来即办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办理部门 镇江市就业管理中心一楼职业介绍科 联系电话 0511-85340450 办理地点 镇江市运河路79号一楼大厅6号窗口 外网在线办理链接 办理流程图 服务指南(包括办理条件、申请材料) 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一、审核 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由聘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行业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盖章); 2、拟聘用外国人的报告(由聘用单位出具、说明聘用原因和理由); 3、聘用意向书(由聘用单位出具,如聘书、任命书、委任书、决定等); 4、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由国外机构或组织出具或由本人填写、由聘用单位盖章); 5、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资格证明或该外国人原工作单位出具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二年以上经历的证明); 6、拟聘用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7、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盖章(《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三、录用数据库 四、报省中心审批 五、领取就业许可证 六、无犯罪记录证明(本国刑警部门或使领馆出具) 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一、审核 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由聘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市劳动保障部门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3、聘用单位与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须提供); 4、有效护照或能代替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正本及复印件); 5、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书或验证合格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复印伯; 7、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 8、所在国安全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盖章(《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三、录入数据库 四、报省中心审批 五、领取就业证 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回国华侨就业证: 一、大厅窗口受理审核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或《华侨就业申请表》(由聘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 2、聘用单位的申请报告(由单位出具,说明聘用原因及理由); 3、聘用单位与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其他有效的出入境证件(正本及复印件); 5、健康检查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用人单位盖章); 7、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资格证或由该台港澳人员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二年以上经历的证明); 8、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复印件; 9、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 11、录用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盖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或《华侨就业申请表》) 三、录入数据库 四、领取就业许可证 服务表格 《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延期年检申请表》《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登记备案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 法定依据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常见问题 工作(业务)名称 单位招聘登记 工作(业务)分类 工作(业务)编码 收费金额 230元/场 承诺时限 周四或周五上午半场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办理部门 镇江市就业管理中心一楼职业介绍科 联系电话 0511-85340460 办理地点 镇江市运河路79号一楼大厅4号窗口 外网在线办理链接 办理流程图 服务指南(包括办理条件、申请材料) 一、审核 1、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社会保险证(初次登记时用)、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3、单位介绍信; 4、经办人身份证件 二、交费 230元/每单位.半天。包括摊位费、信息发布费、信息传递费。 三、录入数据库 四、发布信息 1、《京江晚报》; 2、镇江移动通信平台; 3、镇江电信168声讯台; 4、镇江就业网、镇江公共就业招聘服务网; 五、安排招聘摊位 六、招聘现场管理 七、招聘人员跟踪服务 1、确定录用情况; 2、督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服务表格 《用工登记表》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政策》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4、《镇江市就业和失业管理暂行办法》 单位招聘业务工作项目的审批或运行流程图 申请人 申请表格:申请用工登记表 申请材料: 1、 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社会保险证(初次登记时用) 2、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 单位介绍信 5、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备注: 受理 补正 受理初审 办理岗位:职业介绍科4号窗口 办理时限:即办 内容公开:是 是否可暂停:是 与申请人员交互:是 是否可中止:是 是否可退回:是 工作职责:受理材料,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初审通过 审核不通过 审核通过 结果反馈 办理岗位:职业介绍科4号窗口 办理时限:即办 内容公开:是 是否可暂停:否 与申请人员交互:否 是否可中止:否 是否可退回:否 工作职责:开票收费发票,将信息录入计算机。 工作(业务)名称 个人求职工作 工作(业务)分类 工作(业务)编码 收费金额 免费 承诺时限 即来即办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办理部门 镇江市就业管理中心一楼职业介绍科 联系电话 0511-85340460 办理地点 镇江市运河路79号一楼大厅3窗口 外网在线办理链接 办理流程图 服务指南(包括办理条件、申请材料) 一、 大厅窗口受理 二、 填写登记表 三、 审核(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就业证、职业资格证等) 四、 录入数据库 五、 数据匹配 六、 出具介绍信 七、 信息反馈(再介绍) 八、 求职匹配成功 服务表格 《求职登记表》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政策》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4、《镇江市就业和失业管理暂行办法》 常见问题 个人求职业务工作项目的审批或运行流程图 申请人 申请表格:求职登记表 申请材料: 1、 求职者身份证(户籍证明) 2、 学历证书、就业证、职业资格证等 备注: 受理 补正 受理初审 办理岗位:职业介绍科3号窗口 办理时限:即办 内容公开:是 是否可暂停:是 与申请人员交互:是 是否可中止:是 是否可退回:是 工作职责:受理材料,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初审通过 审核不通过 审核通过 结果反馈 办理岗位:职业介绍科3号窗口 办理时限:即办 内容公开:是 是否可暂停:否 与申请人员交互:否 是否可中止:否 是否可退回:否 工作职责:将求职者信息录入计算机数据库进行匹配,出具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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