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保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01/01/19 | 颁布日期: | 2001/01/19 |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保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01/01/19 | 
              
              	| 颁布日期: | 2001/01/19 |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
专业类别:综合管理,行业类别:通用,颁布单位:国家环保局,实施日期:2001-02-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的通知
环发[2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2月1日起,对用于原料和反应剂用途的四氯化碳和1,l,1--三氯乙烷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用于清洗剂的1,1,1--三氯乙烷的进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禁止用于清洗剂的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出口;禁止CFC--113作为清洗剂进出口。  二、企业进出口1,1,1--三氯乙烷和出口用于原料和反应剂用途的四氯化碳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到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 关 总 署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代号	单位	备注
2903.1400	四氯化碳	CTC	千克	出口许可证管理
2903.1910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TCA	千克	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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