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8/03/28 颁布日期: 2008/03/28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8/03/28
颁布日期: 2008/03/28
渝办发〔2008〕8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2008年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8年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2008年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各项要求,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实现四大安全生产目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02人以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6.5以内;较大事故控制在10件以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抽采瓦斯3.5亿立方米,利用瓦斯2.6亿立方米。 (二)建立完善两大工作机制。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长效管理机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立和完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促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二、工作重点 全市煤矿企业要对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在此基础上,突出以下重点: (一)矿井通风。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要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二)瓦斯治理。应抽采瓦斯矿井要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要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实现不抽不采,抽、掘、采平衡。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要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重点产煤区县(自治县)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建立监控系统区域服务机构。 (三)煤矿整顿关闭。全面完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煤矿整合关闭三年规划第三阶段关闭工作任务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7〕300号)规定的工作任务,已关闭矿井必须关死、关实。落实关闭和废弃矿井的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严禁借探矿之名从事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四)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要尽快审批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定资源整合的主体;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整合矿井工作必须按方案进行;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严禁边施工边生产,切实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五)采掘布置。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规定;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严禁小煤矿非正规采煤、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 (六)机电管理。矿井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立井、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七)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小煤矿要加快进行支护改革,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八)水害防治。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承压水开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禁止小煤矿与相邻矿井连通;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完成水害调查任务;防、排水系统必须完善。 (九)火工品管理。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十)防止“三超”。企业要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重点煤矿严格执行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的规定;小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 (十一)自然灾害防治。对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废弃井口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 (十二)应急救援措施。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订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 (十三)安全生产制度。煤矿企业要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等经济政策;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小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编制规程、措施要与井下实际相符,审批符合规定。井下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要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全部佩戴有效自救器;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十四)灾后复产验收。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停电、停产的煤矿,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有序地恢复供电、供风,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护等工作。严格按照“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复产验收,严防事故发生。 在隐患排查工作中,要把各类停产整顿矿井、安全事故多发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威胁严重矿井、下山开采矿井、非正规开采矿井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矿井;把局部通风管理不善、突出危险大的掘进工作面,非正规开采、顶板破碎的采煤工作面,存在其他重大隐患的采掘工作面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采掘头面。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结合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明确需要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三、重点时段 煤矿复产、“奥运会”期间和第四季度为今年隐患排查治理的三个重点时段。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在重点时段加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监察。 (一)第一时段(3月底至4月)为煤矿复产阶段,重点是防止盲目复产引发事故。 1.对正常停产、检修和放假的煤矿,严把复产验收关,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2.停电停产的受灾煤矿,制订落实停电应急预案,必须按规定专业排放瓦斯、排水、检修。在系统供电基本稳定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分步复产。 3.正常生产的煤矿坚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严防“三超”。 4.加强资源整合、改扩建、新建煤矿的监管监察,严禁边施工边生产。 5.严厉打击非法开采,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6.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仍未整改的重大隐患逐一治理销号。 (二)第二时段(5―9月)为“奥运会”阶段,重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和重特大瓦斯事故。 1.重点针对暴雨、洪灾、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点深查细排、除险加固、彻底整改,落实应急预案,防范引发事故。 2.做好水文地质预警预报工作,落实防治重特大透水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3.落实瓦斯治理和“四位一体”防突等各项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第三时段(10―12月)为第四季度阶段,重点防止“三超”和防治瓦斯事故,遏制第四季度事故多发势头。 1.国有重点煤矿和其他各类煤矿要严防“三超”现象,对改扩建、新建矿井严禁抢工期、抢进度、抢投产。 2.制定和落实应对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措施,做好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工作。 3.加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4.加大执法监管监察力度,严防非法违法生产滋生事故。 四、工作方式 (一)采取“企业自查、行业互查、政府督查”的方式,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实行分级管理,按工作计划分步实施。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实行分类指导。 (二)实行“谁挂牌、谁督办”工作职责。市属国有重点煤矿重大隐患治理,由市经委负责挂牌督办,重庆煤监局负责重点抽查,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负责落实。非市属国有重点煤矿重大隐患治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治理。其中,列入重庆煤监局及监察分局(工作站)年度重点监察执法计划的,由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挂牌督办。 (三)严格煤矿重大隐患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工作职责。 1.申请验收。国有重点煤矿应当书面向市经委申请组织验收,重庆煤监局派员参加验收工作。非国有重点煤矿没有纳入重庆煤监局及监察分局(工作站)年度重点监察执法计划的,应当书面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纳入了年度重点监察执法计划的,应当书面向监察分局(工作站)申请验收。 2.组织验收。受理验收申请的部门收到煤矿企业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对符合验收条件的,按照批准的治理方案和有关规定组织现场验收。 3.验收处置。对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予以摘牌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验收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强化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国有重点煤矿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市经委,市经委在7日内将重大隐患情况通报给重庆煤监局。非国有重点煤矿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作出处理。其中,纳入重庆煤监局及监察分局(工作站)重点监察执法计划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监察分局(工作站)作出处理。 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实行月报制。煤矿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向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市属国有重点煤矿向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报告)。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每月10日前向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宣传“隐患治理年”的意义、目标任务、方案措施;要以“隐患治理、防范事故”为主题,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积极开展好今年的安全宣传月活动。 (二)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经委牵头,会同重庆煤监局、市安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查、专项督查和定期督查,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要重点督查南川区、万盛区、合川区、永川区、綦江县、奉节县、开县、石柱县、云阳县等9个区县(自治县)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公示、分级挂牌督办、报告、治理销号、信息管理、举报奖励等制度,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数据库。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煤矿重大隐患的发现、整改、核销、处罚等情况。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建档监控、整改销号、资金使用、举报奖励等制度,并实施分级管理,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要鼓励职工发现和排除安全生产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和表彰。 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张戈宁 刘俊宁 电 话:63896934 传真:63896447 附件:1.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员单位 督导分组表 2.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3.重庆市煤矿重大隐患整改进度跟踪表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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