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8/21 |
颁布日期: |
2009/08/21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8/21 |
颁布日期: |
2009/08/21 |
渝办发〔2009〕28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市煤炭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现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9〕81号)有关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下大决心,抓大排查,动大手术”的工作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规划,总体部署,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减少小煤矿数量,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安全、清洁、节约、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2012年7月底以前,全市共关闭小煤矿300个,小煤矿总数控制保留在700个以内。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底,关闭100个;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底,关闭100个;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底,关闭100个。通过实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促进煤矿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大幅度下降,全市煤矿质量达标准,管理上台阶,安全有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关闭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关闭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任务、数量、标准、条件、政策、措施等。
(二)依法关闭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关闭。
(三)阳光关闭原则。关闭工作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
(四)和谐关闭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处理好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困难职工救济救助以及土地复耕、环境治理、煤矿周边群众的水电和道路等问题。
三、整顿关闭类型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一)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规定的16种关闭类型的煤矿: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2.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3.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5.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6.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7.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8.1个月内3次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9.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1个矿井,其他予以关闭;
10.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11.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
12.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
13.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14.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15.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1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
(二)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次死亡事故的;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及以上、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3―9人事故的;
(三)矿井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重要水体保护区、国家森林保护区内的;
(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在规定期限内不达标的;
(五)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验收不合格的;
(六)不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的;
(七)事故隐瞒不报或发生事故后业主或矿长逃逸,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工作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细化年度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小煤矿整顿关闭的宣传动员工作。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9月25日前将分年度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
(二)确定关闭对象。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关闭条件,在每年度工作开始后的第一季度内确定关闭对象,明确关闭时限,按要求分批组织实施。
(三)公告关闭名单。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小煤矿关闭名单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要将小煤矿关闭企业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检查验收。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对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包括:一是是否达到关闭标准: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平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并安置从业人员。二是关闭工作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等。三是是否建立了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要将已关闭煤矿企业的监管责任逐级落实到产煤乡镇(街道)、村居,防止死灰复燃,确保关死关严。
五、职责分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期完成整顿关闭工作目标任务,督促关闭煤矿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和措施,对关闭矿井炸毁井筒并实施永久闭坑、切断电源、拆除井下和地面设备设施、上缴火工品、遣散作业人员、恢复地貌和植被,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做好失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工伤处理等后续配套工作,确保社会安全和稳定。
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市国土房管局、重庆煤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协助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抓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依法吊(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安全监管部门参与组织、协调全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开展情况。
人力社保部门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为每位劳动者加入工伤保险,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并负责对关闭煤矿的从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安置等工作进行指导。
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工作的治安秩序。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监察部门要把整顿关闭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整顿关闭工作中未认真履责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违规违纪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逾期未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提请市政府实施行政问责。
六、工作措施
(一)细化矿权,停划资源。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细化矿业权设置有关规定,对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予以明确界定,进一步提高煤矿关闭的可操作性。在2012年以前,不再受理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下煤矿增划煤炭资源的申请,停止煤矿探矿权审批(新矿区除外)。对煤矿区探矿工程已完工的,暂缓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二)提高门槛,严格把关。对设计能力15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市经济信息委和重庆煤监局在2012年前一律停止其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受理和审批;对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一律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罚。煤矿资源整合项目要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从严审查。在煤矿的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和安全许可方面,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降低审批标准和准入门槛。
(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负责落实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整顿关闭补偿。市经济信息委、重庆煤监局积极向安监总局等有关部委进行协调,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
七、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及部署上来,切实做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为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提供有力保证。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要成立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切实落实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强关闭矿井监管。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始终保持打击非法煤矿、防止死灰复燃的高压态势,加强监管,发现一处及时查处一处。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要建立监管关闭煤矿和打击非法煤矿的工作责任制,把监管关闭煤矿的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户(非法煤矿井口所在地的土地或森林承包人)、矿(非法煤矿附近的合法煤矿),把打击非法煤矿的工作责任落实到安全监管、公安、国土、供电、乡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联合打击、齐抓共管。乡镇(街道)是监管关闭煤矿的责任主体,负责现场监管和信息报告;合法煤矿要积极配合关闭行动,并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持。
(三)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要严格属地负责原则,坚持一手抓关闭、一手抓稳定,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等工作,确保社会安全和稳定。财政部门在整顿关闭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要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关闭小煤矿企业转产扶持,确保平稳过渡。人力社保部门要打击非法用工,加大力度支持小煤矿企业关闭职工的培训和再就业等工作。民政部门要从低保、救济等方面给予关闭小煤矿企业的下岗困难职工帮扶。维稳部门要加大对关闭小煤矿企业和职工的思想疏导力度,切实做好稳定工作。
(四)加强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分解落实年度小煤矿整顿关闭目标任务,确保整顿关闭任务按时完成。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小煤矿关闭目标任务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政绩考核。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要组织煤管、煤监、安监、国土、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对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取消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严格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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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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