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7/31 |
颁布日期: |
2008/07/31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7/31 |
颁布日期: |
2008/07/31 |
渝办发〔2008〕2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共同努力,我市煤矿整合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今年的整合工作目标任务还有较大差距。为深入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煤矿整合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指导、督促和协调好煤矿整合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办要制定实施计划、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表,并将实施计划、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表于2008年7月底前报市煤矿整合办。
二、倒排工期,加快推进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整合煤矿,按以下时间要求,按期上报整合煤矿资料。
(一)2008年7月底前,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符合要求的扩大矿区范围增划资源矿井和条件成熟的新建矿井采矿权出让计划的上报工作,并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矿区面积和资源储量(333及以上)等资料。
(二)2008年8月底前,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在整合煤矿参与和配合下,完成符合要求的扩大范围增划资源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及条件成熟的新建矿井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编制及所需资料的上报工作;资产整合煤矿企业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
(三)2008年9月底前,符合要求的保留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及条件成熟的新建矿井完成项目立项和设计审批所需资料的上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属于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被整合企业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
(四)2008年10月底前,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在整合煤矿参与和配合下,完成占用资源储量发生变化或变更生产规模的保留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以及条件成熟的新建矿井《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编制上报工作;市地质矿业协会完成上述报告和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审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完成整合煤矿安全专篇审批工作。
(五)2008年11月底前,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符合出让要求的保留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以及条件成熟的新建矿井采矿权有关资料;市国土房管局对已建矿山新增资源的采矿权按“采矿权出让接受社会监督公告”的方式有偿出让,新建矿井采矿权按招拍挂方式出让;上报了符合相应许可或审批要求资料的煤矿企业,在缴纳有关规费后领取采矿权许可证;符合有关要求的煤矿企业(矿井)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企业(矿井、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工作。
(六)市煤矿整合办从2009年起,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1.全市488户整合煤矿企业控制指标落实情况,整合煤矿企业(含分支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整合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渝府发〔2007〕128号)规划的各类整合矿井划定矿区范围、资源储量核查等审查批准(或备案)情况和采矿权登记情况。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规划的各类整合矿井项目立项、设计和安全专篇审查批准情况。
4.因自身原因未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煤矿关闭实施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减少内部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把煤矿整合工作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抓紧抓实;切实加强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口部门的监督指导,为煤矿整合工作把好关、服好务。
(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总体推进、实事求是、先易后难的原则,成熟一件、上报一件。特殊情况,及时向市煤矿整合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三)市煤矿整合办要进一步加强煤矿整合工作的督促和协调,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各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办和市煤矿整合办成员单位每月向市煤矿整合办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煤矿整合办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对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及时督促并通报。
(四)未按要求报送资料或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整合煤矿,市煤矿整合办要通知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生产。2008年年底前未完成资源资产整合有关工作的煤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的规定,依法实施关闭。
四、工作措施
(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1.采矿权属办理。
(1)凡已列入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的扩大矿区范围增划资源矿井和条件成熟的新建矿井,其采矿权出让计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其余矿井由煤矿企业备齐相关资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采矿登记调查意见书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已纳入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已做部分前期工作或正在建设的保留矿井、改扩建矿井和新建矿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112号)、《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2)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经委关于解决我市部分新建和技改扩能煤矿办证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2006―11)的规定,继续完善相关手续。
(3)采矿权登记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煤炭矿山资源资产整合中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59号)要求办理。
(4)整合煤矿占用资源储量应以333及以上类型的资源储量为依据。地质工作程度偏低的地区,专业机构可根据煤矿开采边界揭露煤层的情况按规范的要求有限外推,圈定333及以上资源储量范围,编制划定矿区范围报告和占用资源储量报告;市地质矿业协会对报告编制单位资质条件、报告编制依据等内容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专业机构和整合煤矿应共同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报告质量负责。
2.矿井立项和设计审批。按照《重庆市经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管理的通知》(渝经煤管〔2008〕83号)要求办理。
3.矿井安全专篇审批。按照《重庆煤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8〕83号)要求办理。
4.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按照《重庆市煤炭整合办公室关于简化整合煤矿工商登记材料的通知》(渝煤整合办〔2008〕30号)要求办理。
5.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召开中介服务机构会议,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督促中介服务机构调整充实技术力量服务于煤矿整合工作,加快整合煤矿采矿登记、采矿设计和安全专篇等资料编制速度。
6.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和《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按照倒排工期的时间进度和业务工作办理时限,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煤矿整合审批工作。
(二)明确有关业务工作办理时限。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符合办理要求的整合煤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办理要求的采矿权登记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相应审批业务办理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审查整合煤矿提交的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登记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必须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意见书,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不符合相应审批办理要求的,要说明原因。
2.煤监机构。煤矿安全专篇设计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颁发(变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相应审批业务办理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符合办理要求的整合煤矿立项或设计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颁发(变更)符合办理要求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相应审批业务办理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审查整合煤矿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市经委审批。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局或相关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受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在受理整合后存续的煤矿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新建矿山和已建矿山扩大矿区范围增划资源的,其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含编制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占用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等)所需费用,可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垫支,经上报市国土房管局确认,待采矿权出让后,从市级地质矿产勘查周转金中支付归垫。
(四)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宣传,将煤矿整合工作有关政策措施贯彻到每一户煤炭企业、每一个矿井和每一个业主。
(五)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采取必要措施努力推进煤矿整合工作,加强整合矿井安全监管监察,坚决打击非法违规生产,促进煤炭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为整合煤矿企业和矿井办理采矿许可、安全许可、生产许可及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服好务,防止整合煤矿企业和矿井因无法办理有关证照(手续)而被迫停产,确保全市煤炭供给和煤矿安全生产。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炭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