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8/08/01 |
颁布日期: |
2008/07/07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8/08/01 |
颁布日期: |
2008/07/07 |
关于重新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市、区环境保护局,局机关各处室及各下属单位:
根据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我局对《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程序》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和参照执行。并将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及时修正。
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程序(第三次修订)》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程序
(1999年5月28日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3日局务会议
通过第一次修订 2005年5月30日局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2008年7月7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本程序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试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者登记卡、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等事项的审批。
第四条 申请材料统一由局派驻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负责受理。同时窗口根据局长授权办理有关审批事项,负责公示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负责对公示内容说明、解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者登记卡的审批工作由开发建设环境管理处负责。核技术应用和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者登记卡和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的审批工作由污染控制处负责。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局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小组”集体审查决定。审查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建设项目管理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职能处(室)和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重大建设项目指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酿造、水泥、线路板、冶金、火电等行业中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限制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害的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影响复杂的其它建设项目以及区域开发等。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由相对人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职务人员不得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干预或者变相指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公示的许可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受理申请材料,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窗口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天将受理的申请资料输入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2个工作日内移交办理审批的职能处室。
负责审批的职能处室负责人在接到窗口移交的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审批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以下未作注明的均指工作日)内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经环保窗口一次告知申请人。
承办人员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非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其它许可事项的处理意见,经审批职能处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副局长签发。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由审批职能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小组”审查决定,仍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提交局长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由局长或委托分管局长签发。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通过网站、报纸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审批职能处室应当确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实施听证按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2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在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或申请表审批决定之前,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应在网站上公示5日,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需开展生态环境影响专题评价的建设项目、专门处理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和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申请材料审批意见,审批职能处室应当征求有关处室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收到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当10日内进行现场监察,并向审批职能处室移交该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报告,审批职能处室根据环境监察报告作出准许或不准许试生产的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或申请表的审批,由审批职能处室负责组织环境监察或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竣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其它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组意见,承办人员根据验收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审批,由审批职能处室会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核查,并记录核查结果。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签发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10日、7日内签发审批意见。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发复核意见。
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报告的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行政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15日、7日内签发意见。
需延长审批期限的申请,审批职能处室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提出延长期限的理由,报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环保窗口,由环保窗口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同意或者否定的具体意见和理由,作出否定意见的,应该按照《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否定报备制度》的规定,填写《行政否定报告备案表》。
审批职能处室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提前一天将签发的审批意见移交环保窗口,由环保窗口告知申请人,并抄送有关处和环境监察或固体废物管理机构。
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定,公示审批结果。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实行管理信息联网,建立市环境保护局与各市、区环境保护局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在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建立网上申报栏,在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建立公示栏。在局内部审批意见的审核实行书面签名和电子签名并行。
第十六条 对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审批中不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及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