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封堵排污口工作规程

颁布机构: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1/01 颁布日期: 2009/11/17
颁布机构: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1/01
颁布日期: 2009/11/17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封堵排污口工作规程》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封堵排污口工作规程》已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封堵排污口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管,规范环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封堵排污口,具体依据:   1、《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2、《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第三条 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可以作出封堵其排污口的决定:   1、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的;   2、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3、私设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第四条 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封堵排污口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在实施封堵排污口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须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有当事人在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封堵排污口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六条 对排污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排污口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在现场下达临时封堵排污口通知书,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的应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第七条 排污口封堵后,排污单位未经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同意,不得擅自解除封堵。   第八条 排污口封堵后,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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