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封堵排污口工作规程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
颁布日期: |
2009/11/17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
颁布日期: |
2009/11/17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封堵排污口工作规程》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封堵排污口工作规程》已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封堵排污口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管,规范环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封堵排污口,具体依据:
1、《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2、《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第三条 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可以作出封堵其排污口的决定:
1、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的;
2、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3、私设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第四条 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封堵排污口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在实施封堵排污口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须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有当事人在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封堵排污口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六条 对排污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排污口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在现场下达临时封堵排污口通知书,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的应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第七条 排污口封堵后,排污单位未经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同意,不得擅自解除封堵。
第八条 排污口封堵后,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