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1/10/13 颁布日期: 2011/10/13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1/10/13
颁布日期: 2011/10/13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1〕2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将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为学习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的通知》(苏府法〔2011〕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对现行行政强制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和重大改革。它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更趋完善,对进一步转变职能,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市、区应于近期举办一次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中学习。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组织市级行政强制权力实施主体进行行政强制法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照这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时间组织力量,对本单位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一致、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实施部门应在2011年11月1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修改或废止草案和说明。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应于2011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是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行政强制法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各地、各部门对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清理工作总结请于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积极做好行政权力库中行政强制权力的清理、变更、调整和审核确认工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40号)要求,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应于作为行政权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修改、废止之日起20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增加、取消行政权力或对行政权力名称、类别、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外部流程、内部流程等进行变更,政府法制机构应该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意见。各地、各部门应该在对行政强制权力清理的基础上,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要求及时做好行政权力库中本单位行政权力的清理、上报和审核确认工作。   四、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2011~2015年规划的通知》(苏府〔2011〕155号)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情况纳入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重点督查范围。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苏州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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