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加强2008年度全市国土资源管理考核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苏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8/02/21 |
颁布日期: |
2008/02/21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8/02/21 |
颁布日期: |
2008/02/21 |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08年度全市国土资源管理考核工作的意见
(苏府办〔2008〕17号)
各市和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落实问责制,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遏制违法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苏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苏府办〔2007〕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08年度加强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和查处违法用地等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除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外的其余各县级市、区,开展年度国土资源管理考核工作。
二、考核目的: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正确处理“吃饭”与“建设”、“保护”与“发展”在土地利用上的关系,加快推进土地利用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在全社会形成珍惜土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和依法用地的良好风尚,遏制浪费和违法用地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考核内容: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考核当年度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包括耕地保有量考核、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考核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等。
(二)土地利用责任目标考核。重点考核各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消耗土地资源的情况,包括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考核,单位建设用地投入产出考核,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情况考核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考核等。
(三)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责任目标考核。少发生或不发生违法用地,是维护正常使用土地秩序的关键,考核重点相应放在预防和控制违法用地上,同时包括对各地违法用地查处情况的考核。
四、各考核指标计算口径:
(一)耕地保有量(公顷),目标值为下达数,如年末实际调查统计数等于或大于下达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公顷),计算口径同上。
(三)规划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公顷),目标值为核定数(根据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析计算),实际符合规划并经批准的占用耕地数等于或小于核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四)农用地转用面积(公顷),目标值为下达数,实际符合规划并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等于或小于下达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公顷),目标值为下达数,实际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等于或大于下达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五)挂钩周转指标归还率,目标值为核定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方案实施两年后累计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累计已批准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面积),如实际值等于或大于核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六)存量土地供地率,目标值为核定数(各地前3年平均值+5个百分点),实际值如等于或大于核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七)单位存量建设用地GDP产出率增长幅度,目标值为核定数(各地前三年的平均值,并考虑苏州市人代会确定的年度GDP增长率因素),如实际数等于或大于核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存量建设用地中扣除农村居民点用地。
(八)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财政收入贡献率增长幅度,目标值为核定数(各地前三年的平均值,并考虑苏州市人代会确定的年度财政收入增长率因素),如实际数等于或大于核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九)亩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目标值为核定数(上年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12%);实际值等于或大于核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十)新增建设用地新增GDP增长率,目标值为核定数(各地前3年平均值+15%);实际值如等于或大于核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新增建设用地中扣除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一)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财政收入增长率,计算口径同上。
(十二)工业用地公开交易率,目标值为100%,如实际值等于100%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十三)工业用地公开交易起报价不低于最低保护价率,目标值为核定数,如实际值等于或大于核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十四)土地换社保实现率,目标值为全面落实土地换保障制度规定数,如实际值等于规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十五)安置补偿资金实际到账率,目标值为核定数,如实际值等于或大于核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十六)单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目标值为规定数,实际值取平均值,如实际值等于或大于规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十七)违法用地控制纠正率:指对土地动态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问题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目标值为规定数,实际值如等于或大于规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十八)当年度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无非法批地行为,无非法采矿行为,无非法买卖和转让土地行为,无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行为,以上六项分别考核,只要发生一起即视为“有”,累计三项或三项以上视为未达标;少于三项视为达标;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则采取一票否决制,有一起即为未达标。
(十九)当年度无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无对违法用地案件查处不及时、台帐差的薄弱国土所(分局),无进京或到省上访现象,以上三项以上年度为基准,如当年发生率等于或小于上年度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二十)违法用地立案率:指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制止无效并构成违法违规事实的必须立案查处;目标值为规定数;实际值如等于或大于规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二十一)违法用地查处和结案率:指经批准立案的违法用地须按法定程序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目标值为规定数,实际值如等于或大于规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五、考核方法:
(一)考核原则: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各地应按实提供,基础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其中,有关土地方面的数据由国土部门负责汇总统计,经济社会方面的数据由统计部门负责汇总统计。
(二)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市和相关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具体工作以国土部门为主,统计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考核程序:以相关县级市、区为考核单位,先由各地进行自我考核;然后市对各地进行考核;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考核结果。
(四)可以量化考核结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土地利用责任目标、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责任目标权重各为1/3;每个责任目标内部各考核指标均可分配权重、量化打分并计入总分。
(五)考核时间:在7月份,凡可以计算的考核指标,可以进行一次年中统计分析;在年底至下年度年初,进行年终考核。
(六)奖惩措施:考核结果列入各级领导工作业绩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对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和用地计划奖励;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地区责令整改,并核减下年度一定数量的用地计划。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