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3年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03/07/10 颁布日期: 2003/07/10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03/07/10
颁布日期: 2003/07/10
昆政办发〔2003〕38号 关于开展2003年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企业: 为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环发〔2003〕102号文《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苏州市环保局苏环〔2003〕154号文《关于在全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的要求,为统一行动,确保执法检查取得预期的效果,经市政府研究,于近期开展全市性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维护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严厉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提高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效率,弘杨良好的环境社会公德,依法保护环境。 二、检查的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三同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设项目。 2.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中要求于2002年底以前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3.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废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和电机加工利用企业。 4.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行业集中,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地区。 5.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6.检查集中饮用水源,特别是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情况。 7.建筑施工、娱乐场所等噪声的扰民情况。 8.重点工业污染源、敏感地区的排污企业。 9.反复举报、投诉的重点、热点企业。 四、检查的组织实施 本次执法检查由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局具体实施,检查组由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局、监察局、环保局、工商局、司法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邀请市人大派员参加。市环保局负责检查情况的汇总。 五、检查方式和时间 本次检查分五组,各组对检查企业进行随机检查,着重现场检查。 六、检查要求 1.各组应指定一人负责对检查情况做好记录并汇总上报。 2.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必须规范着装,并携带好必备的用品参加检查 。 二○○三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环境保护 检查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秘书处。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10日印发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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