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山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2/19 颁布日期: 2006/12/19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2/19
颁布日期: 2006/12/19
关于印发昆山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发〔2006〕71号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昆政办发[2006]71号 关于印发昆山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昆山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昆山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全市化工企业存在的安全、环保及布局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市化工行业竞争力和发展水平,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安全发展型社会,按照省政府和苏州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及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和安全发展,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积极推进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整治和结构调整工作,进一步遏制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环保、安全水平和发展水平。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和长效管理机制,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开展好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 二、整治范围 全市化工行业所有生产企业,重点是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 三、整治目标 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的总体要求,通过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用一年时间集中整顿、淘汰各类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用二年时间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通过三年的整治,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达到环保标准;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优化产品、产业结构,全面提升化工企业环保、安全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化工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四、实施主体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五、整治内容 (一)查清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从现在起到今年底,是整治的自查自纠阶段,这个阶段的工作内容是对所属管辖地区的所有化工生产企业现状进行全面摸底,逐个过堂,重点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在自查自纠阶段,相关部门不得为任何企业补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工商登记等手续。 自查自纠的内容: 1.产业准入方面:重点查清是否违反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是否仍在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属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是否符合国家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属禁化武公约监管企业是否符合公约对生产、管理、人员、设备等配置的要求。 2.安全生产方面:查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是否布点在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门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划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通过消防、特种设备、防雷防静电和职业危害等法定检验检测,是否存在生产现状与法定检验检测结论不相符合的现象;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2005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新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是否经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批准;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3.环境保护方面: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是否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是否配套,使用运行是否正常;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是否编制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排污量是否超出规定限额;企业生产地是否符合《苏州市调整淘汰部分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意见》(苏府 [2006]125)中限定的区域距离等。 4.技术质量监督方面:重点查清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是否领取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注册登记并经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气体充装单位是否依法经过行政许可等。 5.土地审批方面:重点查清是否按程序办理用地预审;是否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是否“以租代征”用地。 6.能耗方面:重点查清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额规定。 7.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方面:重点查清是否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越权审批或核准;是否以备案代替核准;是否未经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已审批或核准;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未经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等。 8.人员资质方面: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作业(储运)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危险化学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依法淘汰违法化工生产企业。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安监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环保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1)《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2)超过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本方案实施之日前,环保部门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4)在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村镇、城镇规划住宅小区)安全间距以内或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信访、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5)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6)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8)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3.凡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和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4.对于应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并向社会公告。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对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吊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提出转产或解散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依法关闭的企业所占用土地,鼓励企业利用土地重新转产,但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企业确实不能重新利用的,可由市人民政府收回。 5.对被责令关闭但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按非法生产论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监察、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同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快工业布局调整步伐,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 1.全面清理和重新确认现有化工集中区。化工集中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布局。2006年底前,对化工园区、化学工业集中区及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进行全面清理确认,全市原则上只允许设2个化工集中区(含已建成)。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需要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需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加快化工生产企业集中进区步伐。应结合城市化建设、工业布局调整、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将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到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进入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所有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域,否则,环保、安全部门不予审批。区域外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并于2008年底前搬迁进入化工集中区域。 3.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进度。2007年底前,位于城市(城镇)中心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迁出主城(镇)区;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搬迁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逐步搬迁。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的,必须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标准、要求、程序等办理所有审批手续。 (四)严格化工生产企业市场准入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属于淘汰类化工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化工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2007年内采取措施改造。严格项目审核程序。严禁将项目分拆、违规审批、核准或备案;将原由市核准、备案的化工项目权限移交至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市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环保、安监等部门通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对已备案的项目,只有在通过环评、安评、规划、征地、能耗评价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新设化工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目录,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还需由苏州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做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2.严格执行安全准入门槛。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经安监部门组织安全审查,其中凡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审批权限,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化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严格按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正式投产前安全设施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对2005年以来新、改、扩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凡未履行设立批准、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的,已建设并竣工投产的,由安监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建或已建成尚未投产的,如果不符合安全、环保、土地规划等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如果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3.严格执行环保准入门槛。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水域的所有污染项目。制订现有化工生产企业每年削减排污量的硬指标,严格考核。 4.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化工生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法定培训并持证上岗,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的岗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操作。 5.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的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化工行业技术规范,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各阶段必须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政策;按照国家“十一五”能耗下降20%的要求,制订现在化工生产企业每年降低能耗的硬指标,严格考核。 7.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六、整治步骤 第一年为集中整治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整治工作按照企业属地原则进行,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抓紧部署实施。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的实施方案要报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1月~12月)。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掌握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于2006年12月20日前上报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自查情况,并提出依法限期整治的意见。 (三)限期整改阶段(2007年1月~6月)。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继续进行整改,直至自行关闭为止。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分阶段组织督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7月~8月)。要按照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制定检查验收标准,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于2007年8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上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并迎接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我市的专项检查。 2008、2009年要在继续深化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和改造提升,从根本上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七、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承担日常的协调、督查和联络工作。昆山开发区、各镇及经贸、环保、安监部门要设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职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我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仍然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法进行。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整治任务。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本部门工作重点和整治细则。各地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各部门工作职责: ——发改委、经贸委、外经、科技等经济、科技主管部门,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监督检查确定应淘汰的落后化工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监控化学品管理;投资项目管理及能耗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电力行政管理;化工生产企业在环保、安全方面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协调解决技术界定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环保、安监等执法部门,分地区查清全市已发排污许可证和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工生产企业名单;重点排查环保和安全重点整治企业名单及整治内容;对化工生产企业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依法实施整治。环保、安监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分别制定环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工商、技术监督、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违规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以及特种设备使用证等。分地区查清全市经工商登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列入统计范围(含工业普查)的化工生产企业名单和企业生产主要经济指标。 ——监察、司法、公安、法制办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监督检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协调和指导法制宣传与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对违法企业进行关停的审核并组织实施、协调、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的强制执行。 ——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和改进媒体对专项整治的监督;切实维护化工生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充分发挥好工会的作用;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 ——财政、建设、规划、国土、卫生、社保部门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资金保障;强化建设、规划、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制定对化工生产企业职业病防治、作业场所监控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研究拟定整治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方案,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 ——铁路、交通、邮政部门要加强化工生产企业产品和原辅材料的运输管理,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强化运输许可证管理和特种人员管理。 ——银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商业银行对化工生产企业的信贷管理。对列为整治的化工生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三)大力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充分宣传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努力扩大工作的社会覆盖面,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所设立的专项整治举报电话,要通过新闻媒介对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健康有序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四)严格制度。1.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发《专项整治情况简报》,报送苏州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昆山开发区、各镇。市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重点乡镇每期报送信息不少于2条,有关部门每期不少于1条,对信息报送、采用情况进行通报。2.加大督查力度。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到开发区、各镇督导和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督查结果由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通报。 (五)创新机制。专项整治活动面广量大、任务繁重,要选准突破口,找准切入点,坚持依法行政,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环保意识,以企业违法违规为查处重点,把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协同推进。在整治过程中,我市将设立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专家咨询组,使专项整治工作更具有科学性,为依法行政提供科学依据。 (六)加大投入。要逐步加大对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安排专项资金对重点整治项目在企业关闭转移、厂房土地处置以及人员妥善安置方面进行补助或制订相应政策。要安排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的开展,使整治工作有声势、有资金、有行动、有效果。 (七)深入推进。在整治过程中,要把集中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和环保投入,采用安全、环保性能高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促进企业的安全和环保技术升级,把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昆山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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