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1/07 |
颁布日期: |
2005/01/07 |
颁布机构: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1/07 |
颁布日期: |
2005/01/07 |
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认识,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落实责任,确保做到严密、规范,不出差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强领导,专人负责,明确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措施;公安、交通、卫生、安监、环保、质监、工商和邮政等部门要坚持“依法监管,以严监管,科学监管,规范监管”的方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规范和指导工作,全面落实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和治安防范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剧毒化学品案件和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落实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企业(以下简称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是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各项监管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剧毒化学品基础管理制度,落实各操作岗位监管工作职责。全面掌握企业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状况,使企业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形成全员联动,群防、群控的格局。
(一)严格执行采购供应制度。采购剧毒化学品必须依法办理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等手续,严格各环节的流向登记记录。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私自采购和转供(卖)剧毒化学品。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完善剧毒品入库操作程序,特别是对于购买的氰化物类剧毒化学品,入库时必须对照购买凭证,有三名持证人员在场验收并签名登记。对各氰化物类剧毒化学品废弃包装物、容器,必须登记造册、定期清点,并集中在剧毒品仓库妥善保管,统一交供货方回收。供货方对回收的物品必须登记造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二)严格执行仓库保管制度。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其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公安、安监部门备案,并实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门、双锁、双人保管、双人记帐、双人投料(使用),钥匙必须双人分别保管,每次领料必须有保管人员在场并监督所领物料完全投放完毕,确认后各方签字。企业要健全氰化物类剧毒品的定期盘库制度,做到帐物一致,真正使仓库管理做到措施严密、管理规范、问责到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检测情况和涉及剧毒化学品人员的安全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做到工段(使用部位)、仓库每天检查,车间、部门每周检查,全公司(厂)每月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管理问题和其他隐患问题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安装数码视频监控系统的企业,要明确专人定期检查录像记录,不得关闭,确保安全防护监控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严格执行安评制度。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如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企业应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市安监局备案。
(五)严格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凡从事剧毒化学品采购、仓库保管和安全管理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人事部门要挑选品行端正可靠、无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剧毒化学品的采购、仓库保管、领料、投料(使用)工作,同时要加强教育,掌握日常思想动态,做到人员相对稳定。
(六)制订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应急预案,预控重点是中毒、失窃和缺失等,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做到上墙公示,定期演练,人人知晓。如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安监部门报告,并报苏州市安监局备案。
三、完善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
(一)建立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定期执法检查对象包括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处置等各从业单位,要重点检查企业的剧毒化学品采购、运输、交货、入库、领料、投料、盘库、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现场管理情况;检查企业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剧毒化学品帐物相符情况、员工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和每年进行的安全评价情况等,
公安、交通、安监部门每半年要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至少检查一次。通过检查,对剧毒化学品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做得规范的企业,可根据企业承诺,延长对企业执法检查的间隔周期。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废弃物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私自处置和不规范处置剧毒化学品废弃物。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全市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严格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五整顿两关闭”的要求,依法处理。
(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职能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剧毒化学品的人防、技防、设施防“三防”建设。当前,要督促企业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员工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进行换岗或清退;要督促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今后,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所有涉及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员、保管员、领料员、投料员都应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特种作业工种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IC卡)后方可上岗。企业应将这些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当地公安、安监部门登记备案。各从业单位也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氰化物类剧毒化学品运输企业要明确专车运输、专人押运,并将运输剧毒化学品专车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安部门。剧毒化学品各从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技术,配备必要的监控装备,建立和完善监控体系。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快建设全市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置信息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对非法采购、使用、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监控力度,加快建设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和剧毒化学品“警务通”无线上岗数据查询系统,逐步做到现场查询比对。市安监局负责筹建危险化学品实时信息平台,实时录入各重点单位、重大危险源、特别是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购入、出库、贮存剧毒化学品数量,使我市的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各个环节始终处于动态监控之中,初步实行同步监控。
(三)加强总量控制。安监、环保和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我市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行业准入条件的把关控制。今后,我市对氰化物类产品的生产、使用总量要严格控制,逐年减少;严格控制新的氰化物类产品生产、储存企业和项目;严格控制新设立氰化物类产品使用企业和新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办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凡涉及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项目,未经批准一律不准设立和建设。
(四)加大打击力度。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不按规定办理有关剧毒化学品行政审批手续,非法从事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特别是私自采购、经营、运输的,一经发现,安监、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要依法从严打击。安监部门要做好储存剧毒化学品数量、地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工作,并将备案情况及时通报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
(六)加强行业自律。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用,各类安全管理行业协会要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普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制订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管理规范,真正成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二OO五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危险品 安全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7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