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

颁布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9/01/01 颁布日期: 2008/11/24
颁布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9/01/01
颁布日期: 2008/11/24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的通知

(沪质技监特〔2008〕580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各电梯生产单位:
  《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已经2008年11月1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电梯改造行为,加强电梯改造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改造及其相关的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国家对电梯改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
  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改造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 (改造定义)
  本规则中的电梯改造是指改变电梯的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输送能力)、驱动方式、拖动系统和控制系统、提升高度、倾斜角度、名义宽度、防爆等级,或者变更电梯主要部件,以及改变电梯的轿厢质量、层站数、变更或加装安全保护装置并引起系统发生变化等。
  第五条 (质量责任)
  电梯的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类型和级别许可的电梯制造单位或改造单位进行。
  电梯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二章 安全技术要求 
  第六条 (标准适用)
  改造后的电梯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改造方案)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制定改造方案,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改造前、后电梯的技术参数和状况,如: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输送能力)、轿厢质量、提升高度、层站数、倾斜角度、名义宽度、防爆等级等技术参数,以及控制和拖动系统及驱动方式、安全保护装置等状况;
  (二)改造涉及的有关图纸、设计计算书、校验书和选型说明书,如:顶部和底坑空间、悬挂绳安全系数、曳引力、导轨和轿厢承载能力等的计算,电动机及其供电装置的容量、电梯系统发生变化影响井道壁和底面及顶板强度、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搭接楼板强度等的校验,以及主要部件和制动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的选型;
  (三)提供拟改造或更换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技术资料及其说明书,包括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等;
  (四)改造前、后电梯能耗状况分析;
  (五)提供改造后电梯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第八条 (计算校验)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下列电梯技术参数、系统和主要部件发生变化时进行第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计算和校验,其相应的计算校验结果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一)改变额定速度;
  (二)改变额定载重量(输送能力);
  (三)改变轿厢质量;
  (四)改变行程(增加或减少提升高度、运行长度、倾斜角度);
  (五)改变控制和拖动系统(控制和驱动系统调速方式的改变);
  (六)变更主要部件(驱动主机、曳引轮直径、槽型和悬挂绳根数、包角,导向轮直径、导轨、金属结构、液压泵站、液压油缸)。
 第三章 改造单位要求 
  第九条 (施工告知)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改造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条 (质量保证)
  电梯改造过程中宜优先选用原电梯生产厂提供的材料、部件,当不能满足时,必须选用满足电梯质量和功能要求,主要安全部件应具有型式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的材料、部件。
  第十一条 (变更标识)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更换被改造电梯的铭牌,并提供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在铭牌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改造单位《许可证》编号和改造日期等,铭牌应张贴于轿厢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 (自检报检)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的电梯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改造方案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四章 使用单位要求 
  第十三条 (选择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电梯改造业务。
  第十四条 (注销注册)
  电梯使用单位在实施电梯改造前,应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办理注销后的电梯不得继续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改造后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质量技监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检验和监察 
  第十五条 (监督检验)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对改造电梯实施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改造现场的安全质量监督:
  (一)督促电梯改造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改造方案进行施工;
  (二)督促电梯改造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相关术语)
  改变额定速度是指原电梯设计的额定速度发生变化。
  改变额定载重量(输送能力)是指原电梯设计时确定的、能够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的额定承载能力发生变化。
  改变驱动方式是指原驱动主机形式、型号规格、位置、悬挂形式等发生改变,包括:曳引驱动、强制驱动、液压驱动。
  改变拖动系统是指原电动机供电装置或调速方式发生改变,包括:交流变级调速、交流调压调速、交流变频变压调速、液压流量和容积控制调速等。
  改变控制系统是指原控制柜(屏)的型号规格发生改变,包括:电气元器件等硬件的改变,控制信号和指令、电气故障的防护、优先权、电气安全保护等控制逻辑或软件发生改变。
  改变安全保护装置是指原安全保护装置的类型、规格发生改变,包括:制动器、附加制动器、安全电路、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防逆转装置、限速切断阀、安全平衡阀等。
  变更主要部件是指原电梯主要部件的类型和规格发生改变,包括:驱动主机(含曳引轮、导向轮)、导轨、金属结构、层门和轿门总成、液压泵站、液压油缸。
  改变提升高度是指原电梯设计提升高度、运行长度发生变化。
  改变轿厢质量是指原电梯轿厢设计质量或其附件的质量发生变化,超出原有的5%。
  第十八条 (解释单位)
  本规则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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