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施《上海市气瓶充装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质技监规〔2016〕232号 产生日期: 2016-06-06 发布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气瓶充装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24日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6月6日 上海市气瓶充装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规范气瓶充装及其行政许可行为,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向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要求,结合本市气瓶充装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除需满足《气瓶充装许可规则》规定的资源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气瓶充装单位规模。占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 m2;气瓶充装、储存建筑面积应不小于800m2。对崇明县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其占地面积、充装和储存建筑面积可分别为上述数值½;车用气瓶加气站及仅充装特种气体、混合气体的充装单位其占地面积、充装和储存建筑面积可适当减少,须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二) 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应不少于附件1《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表》所列数量; (三) 储存能力。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至少具有二台(含二台)50m3(含50m3)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且应有残液处理能力,其他气瓶充装单位储存气体的能力应与其充装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相适应。 第三条 根据《气瓶充装许可规则》规定,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气瓶充装单位专项监督检查要求进行。 第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12月份应当向所在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2《气瓶充装单位年度报告》)。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要求,采用计算机对本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电子标签)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表》(附件1) 2.《气瓶充装单位年度报告》(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