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排放检测作业相关规定

颁布机构: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1998/07/16 颁布日期: 1998/07/16
颁布机构: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1998/07/16
颁布日期: 1998/07/16
法规名称:废气排放检测作业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民国 87 年 07 月 16 日 一 废气排气量测定,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废气排气量:检测时间应与该固定污染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检 测时间一致。 (二) 含氧百分率测定频率应与流速测定频率一致,且每一次含氧百分率 分析至少应采集三个样品。 (三) 流速计算用之皮托管系数应与校正报告相同。 二 硫氧化物测定,依下列规定: (一) 以手动方式测定者,每小时之测值应为平均分配于一小时内之至少 三个等时距检测数据之算术平均值;二个以上完整操作循环检测值 应为检测时间内至少三次具代表性测值之算术平均值。 (二) 以连续自动分析仪测定者,应依下列规定: 1 现场须进行检测前后零点及全幅校正,且校正数值或图,须与检 测值连续记录,并附于检测报告书中。 2 检测原始资料为应为连续式纪录图或在二分钟之内有一笔数据之 记录值。 3 检测报告书须附未经计算机处理之原始瞬间浓度纪录图或数据 (须 含仪器测定之含氧量) 、校正气体与样品管路连结之现场照片及 检测仪器现场照片 (需含标准气体钢瓶及校正设备) 。 4 浓度校正应与废气排气量之含氧率校正基准统一。 5 所有纪录图转速 (Chart Speed) 应设定约为 0.8 至 0.85 ㎜/ min 。 (三) 浓度之计算应以凯式温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气压下未经稀释之干燥排 气体积为计算基准。 三 氮氧化物测定,依下列规定: (一) 以手动方式测定者,每小时之测值应为平均分配于一小时内之至少 三个等时距检测数据之算术平均值;二个以上完整操作循环检测值 应为检测时间内至少三次具代表性测值之算术平均值。 (二) 以连续自动分析仪测定者,应依下列规定: 1 现场须进行检测前后零点及全幅校正,且校正数值或图须与检测 值连续记录,并附于检测报告书中。 2 浓度校正应与废气排气量之含氧率校正基准统一。 3 检附原始检测资料 (图) 。 4 检附检测仪器现场照片。 (三) 浓度之计算应以凯式温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气压下未经稀释之干燥排 气体积为计算基准。 四 量测之污染物浓度若小于侦测极限值 (MDL ) ,以主管机关认可之侦 测极限值为准,并以侦测极限值经含氧百分率参考基准校正后作为申 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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