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排放检测作业相关规定
颁布机构: |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8/07/16 |
颁布日期: |
1998/07/16 |
颁布机构: |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8/07/16 |
颁布日期: |
1998/07/16 |
法规名称:废气排放检测作业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民国 87 年 07 月 16 日
一 废气排气量测定,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废气排气量:检测时间应与该固定污染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检
测时间一致。
(二) 含氧百分率测定频率应与流速测定频率一致,且每一次含氧百分率
分析至少应采集三个样品。
(三) 流速计算用之皮托管系数应与校正报告相同。
二 硫氧化物测定,依下列规定:
(一) 以手动方式测定者,每小时之测值应为平均分配于一小时内之至少
三个等时距检测数据之算术平均值;二个以上完整操作循环检测值
应为检测时间内至少三次具代表性测值之算术平均值。
(二) 以连续自动分析仪测定者,应依下列规定:
1 现场须进行检测前后零点及全幅校正,且校正数值或图,须与检
测值连续记录,并附于检测报告书中。
2 检测原始资料为应为连续式纪录图或在二分钟之内有一笔数据之
记录值。
3 检测报告书须附未经计算机处理之原始瞬间浓度纪录图或数据 (须
含仪器测定之含氧量) 、校正气体与样品管路连结之现场照片及
检测仪器现场照片 (需含标准气体钢瓶及校正设备) 。
4 浓度校正应与废气排气量之含氧率校正基准统一。
5 所有纪录图转速 (Chart Speed) 应设定约为 0.8 至 0.85 ㎜/
min 。
(三) 浓度之计算应以凯式温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气压下未经稀释之干燥排
气体积为计算基准。
三 氮氧化物测定,依下列规定:
(一) 以手动方式测定者,每小时之测值应为平均分配于一小时内之至少
三个等时距检测数据之算术平均值;二个以上完整操作循环检测值
应为检测时间内至少三次具代表性测值之算术平均值。
(二) 以连续自动分析仪测定者,应依下列规定:
1 现场须进行检测前后零点及全幅校正,且校正数值或图须与检测
值连续记录,并附于检测报告书中。
2 浓度校正应与废气排气量之含氧率校正基准统一。
3 检附原始检测资料 (图) 。
4 检附检测仪器现场照片。
(三) 浓度之计算应以凯式温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气压下未经稀释之干燥排
气体积为计算基准。
四 量测之污染物浓度若小于侦测极限值 (MDL ) ,以主管机关认可之侦
测极限值为准,并以侦测极限值经含氧百分率参考基准校正后作为申
报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