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4/09/10 |
颁布日期: |
2014/09/10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4/09/10 |
颁布日期: |
2014/09/10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4〕114号)
各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为强化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罐区各项安全措施,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不涉及生产工艺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储罐)的专项整治工作。整治过程中,要对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解读》(附件2)的有关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企业进行自查、整改。整治过程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局监管三处进行沟通,研究解决,并于2014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罐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全监管局。
二、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对照《通知》和《解读》要求,对罐区内监测监控设施、生产运行管理、特殊作业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培训、源头控制、隐患排查整治七个方面开展自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在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
三、针对工业及其他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整治工作方案、部门职责分工等工作,市局正在进行研究。将本着行业归口原则,于近期出台相关工作指导文件,进一步全面部署整治工作。同时,各区县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立即开展工业及其他行业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企业摸底排查工作。通过摸底排查,全面摸清储罐数量、储存品种、储量以及安全现状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罐区企业台账,为下一步治理工作打下基础。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略)
2.《关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解读》(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