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8/13 |
颁布日期: |
2014/08/13 |
颁布机构: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8/13 |
颁布日期: |
2014/08/13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4〕199号 2014年8月1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重、特大火灾事故紧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增强防灾减灾综合管理能力,有效预防和迅速扑救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甘肃省消防条例》和《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兰州市境内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以及一般火灾事故的处置。
1.4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救人第一;规范程序,科学施救;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事故分级
按照火灾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特别重大火灾(Ⅰ级)、重大火灾(Ⅱ级)、一般火灾(Ⅲ级)三级。
2.1特别重大火灾(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中毒);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0万人以上紧急疏散转移的火灾事故。
2.2重大火灾(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紧急疏散转移的火灾事故。
2.3一般火灾(Ⅲ级)
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较小的火灾事故。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兰州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局、电信兰州分公司、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力量,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火灾扑救工作;研究确定火灾扑救方案;研究决定处置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调集、部署各方面的参战力量;调用各种火灾扑救物资和交通工具;发布有关信息;处理火灾发生后的涉外工作。
3.3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时,事故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到场的消防最高指挥员任总指挥,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汇总、报送信息,提出现场处置方案,调动当地各相关单位力量和物资,下达作战指令,保障指挥畅通有序。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其职责如下:
(1)前沿作战组。由市消防支队负责人和有关单位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命令,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人、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态发展、现场灭火和消防监护等工作。
(2)通信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电信兰州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有线、无线通信联络,保障通信畅通。
(3)安全警戒组。由市交警支队、事发地派出所以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现场警戒、车辆疏通、维护治安秩序。在有严重毒物、放射性污染等灾害现场,严格限制进入人员,并做好记录。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各医院救护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现场受伤、中毒人员救护、处置、防疫等工作。
(5)新闻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和市消防支队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搞好战前动员,掌握、收集情况,组织现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和市消防支队相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全体人员的食、宿,参战车辆的油料、灭火剂、器材装备供应、机械维修等。
(7)技术专家组。由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防办、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及相关部队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抢险救援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4 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
全市火灾监测网络主要由市消防支队负责。
4.2指挥支持系统
依托市公安、消防指挥系统迅速将火警、火灾信息传递到市公安局,及时进行分析处理,上报市政府。
5 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要按规定及时上报。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核查有关情况,并立即上报市政府,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信息报送要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方式。
5.2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火灾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应迅速启动Ⅰ级响应预案,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将火场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按照省应急指挥中心有关要求,果断采取应急措施。
发生Ⅱ级火灾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启动Ⅱ级响应预案,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情况。
发生Ⅲ级火灾事故后,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响应预案。
5.3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发生火灾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指挥相关单位迅速调集人员、装备赶赴现场,投入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指挥和现场指导。
5.4受灾群众救助和安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要全力组织营救被困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救援物资调拨,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对受伤人员要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医治,对火灾中死亡的人员,及时处理善后工作。
5.5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和事故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协调组织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
5.6现场清理
现场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建设、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对火灾产生的有毒物资、垃圾及时进行清理并妥善处置,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5.7应急结束
火灾扑救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火灾灾情,必要时发布公告,恢复正常状态。
6 后期处理
6.1损失评估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按照《消防法》及相关规定,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消防支队要立即指派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了解火灾情况,确定火灾原因,评估火灾损失,核实伤亡数目,撰写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6.2补偿措施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根据火灾损失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受灾群众适当经济补助。对参加保险的,保险公司要按规定迅速进行理赔。
7 保障措施
7.1医疗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其他地州市的医疗机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市卫生部门要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进入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就近送医院进行治疗,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7.2交通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市交警支队要立即采取措施,保持道路交通畅通,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事发地县区政府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7.3通信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时,由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视情开通专用电话、电台等。火灾造成公用通信网络阻断时,应调集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保障队伍,为现场指挥部提供临时应急通信。同时积极组织事故区域的故障通信设施抢修,必要时对通信资源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重要部门通信需要。
7.4队伍保障
消防部队是扑救火灾的主要力量。根据灾情需要,调集专职消防队伍及供水、供电、医疗等社会专业力量或驻地部队参与、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7.5安全防护
参战人员进入火灾事故现场应佩戴好头盔、安全防护服、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装备。
7.6装备保障
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消防部队配备、更新必需的车辆、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能及时开展战斗行动。在灭火现场,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灭火需要,可调用城建、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抢险机械设备。
7.7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7.8技术保障
针对本市可能发生的火灾,成立灭火专家组参与指挥决策,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8 附则
8.1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