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8/13 颁布日期: 2014/08/13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8/13
颁布日期: 2014/08/13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4〕197号 2014年8月1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场所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及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保持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分级标准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是指在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宾馆、饭店、饮食、公园游览场所,商业、集市贸易场所和交通客运等公共服务场所发生的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拥挤、踩踏伤亡等的安全事故。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主要分为以下4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Ⅱ级(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Ⅲ级(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Ⅳ级(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学,规范处置。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兰州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兰州警备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信访局、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公共场所Ⅰ、Ⅱ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需要,决定采取重大行动或措施;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Ⅱ级(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并由其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的具体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指导各区县公安机关做好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2.3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制定。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分析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危害、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做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预警级别与分级标准一致,一般分为4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形式进行。   3.2应急处置   公共场所发生Ⅱ级及以上公共安全事故后,所在地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市公安局和当地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区县。紧急情况下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要及时汇总核实事故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市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启动预案,做出应急响应。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以及成员单位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及时传达,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公共场所发生Ⅲ级安全事故后,所在地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要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Ⅳ级安全事故后,所在地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要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同时将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   3.3指挥与协调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协调有关区县和部门负责人、应急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区县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4应急结束   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综合分析情况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终止应急状态。   3.5调查与评估   公共场所事故处置结束后,市公安局要会同市建设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做出评估和鉴定,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3.6信息发布   公共场所事故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市应急指挥部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信息,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主要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组织专题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以及通过省内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和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的重要作用。   4.2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启动社会募捐机制,按民政部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4.3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交通保障和交通设施维护工作,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   4.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中医疗救治、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4.5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4.6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对承保标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勘察和理赔工作。   4.7治安、交通维护   各级公安部门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组织警力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治安、交通管制,加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4.8上访与协调处理   各级信访部门负责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引起的群众上访接待和上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事故涉及的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取证等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制订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要及时掌握情况信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做好应急宣传和培训工作。   5.3责任与奖惩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区县、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司其职,依法履行职责。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救援不力,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以及不履行职责、擅离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预案修订、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并负责解释,要根据有关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6.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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