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7/23 |
颁布日期: |
2014/07/23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7/23 |
颁布日期: |
2014/07/23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5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湘政办函〔2008〕92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3日
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旱情分级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行动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增强干旱风险意识,落实抗旱救灾措施,提高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最大程度地减轻干旱灾害损失,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防抗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应对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应急处置工作。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农办主任、省水利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政府新闻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供销社、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省电力公司、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武警湖南省总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由省防指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防指
领导、组织全省抗旱应急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长江防总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对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等;拟订全省抗旱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组织制订跨市州的抗旱调水方案,统一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及时掌握全省旱情、灾情,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组织、指导灾后处置及相关协调工作。
2.2.2 省防办
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协调全省抗旱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督促有关抗旱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的贯彻实施;收集、研判、报告旱情、灾情信息;负责协调中央特大抗旱补助费、省级抗旱经费的安排,省级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全省抗旱服务组织和旱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督查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2.2.3 省防指成员单位
省水利厅 负责抗旱归口管理、水利工程抗旱运行与水源调度;组织、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省农办 协调灾情统计、核报工作,制定灾区有关优惠政策,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省政府新闻办 组织省内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抗旱救灾等情况,负责协调境内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省发改委 负责做好抗旱工程、非工程建设项目等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抗旱规划编制和抗旱应急水源、旱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安监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相关抗旱救灾工作;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指布置的紧急抗旱任务。
省经信委 负责抗旱救灾所需电力、成品油及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调运和综合管理;监督电力部门所属大型水库执行省防指下达的抗旱调度命令。
省公安厅 负责打击盗抢抗旱物料、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维持抗旱救灾工作秩序;组织、指导公安和消防部门应急送水,解决灾区群众饮水困难。
省民政厅 及时查灾核灾、统计灾情,负责灾民生活救助等工作;与省防办搞好灾情发布、上报的协调工作。
省财政厅 联合省防指向财政部、国家防总申请抗旱救灾资金;商省防办提出抗旱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资金,联合相关单位做好资金监管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抗旱工程征地、抗旱救灾用地等保障工作。
省环保厅 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控制污染源排放,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本系统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及时报告城镇供水状况;做好严重缺水情况下城市供水等抗旱应急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 负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相关抗旱救灾工作;优先保障抗旱救灾所需运力资源。
省农业厅 负责农业干旱灾情的收集和上报,组织、指导农业抗旱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等工作。
省林业厅 负责林区抗旱和因旱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
省卫生厅 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等工作。
省广电局 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报道抗旱救灾有关情况。
省供销社 负责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团省委 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省红十字会 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救灾、救护和救助等工作,组织社会募捐,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灾情、疫情,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省电力公司、五凌电力有限公司 负责所辖水电站(水库)的运行安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命令的实施;及时、准确提供所辖水电站(水库)运行实时信息,保障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省气象局 监测天气形势,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等相关资料;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协助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省通信管理局 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信畅通,优先传递抗旱、气象通信信息;落实抗旱救灾各项通信优惠措施。
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湖南省总队 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军区官兵、驻湘部队、武警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抗旱救灾及其他重大任务;负责协调援湘部队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2.3 专家组
省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健全旱情、灾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旱情监测网络和灾情统计队伍建设,及时掌握旱情、灾情,研究绘制本地区干旱风险图和人饮风险图,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发布本地区干旱灾害预警信息,严重干旱、特大干旱预警信息由省防指负责发布。
3.2 预警行动
3.2.1 蓄水保水
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各类水库、涵闸等利用雨洪、过境水资源等,适时适度蓄水、引水、保水,增加调节水量。有抗旱任务的各类水利工程,及时制定和完善抗旱调度办法。
3.2.2 水源调度
各地根据实际制订抗旱供水方案,加强水资源管理。省防指对大型水源工程加强调度,协调灌区上下游用水矛盾。
(1)当大型水库水位达到保灌水位时,基本停止发电,保证灌溉。大型水库保灌水位分别为:王家厂69米、双牌161米、欧阳海126.5米、酒埠江153.5米、官庄118.5米、黄材166米、铁山82米、青山垅226米、黄石81米、六都寨338.2米。
(2)为确保韶山灌区灌溉用水需要,水府庙水库发电流量4~8月份必须保证45立方米/秒、9月份必须保证40立方米/秒、10月份必须保证30立方米/秒。
(3)为确保郴州、衡阳及长株潭等城市生活取水及生态用水需要,当湘江干流控制站不能满足所需生态流量时,通过东江水库调水及区间水库调节,确保下游用水量。
(4)为确保桃江、益阳等城市生活取水需要和资江沿途生态用水需求,当桃江站流量小于130立方米/秒时,通过柘溪水库、修山水电站及区间梯级水电站联合调度,确保下游用水量。
(5)为确保常德等城市生活取水需要和沅江沿途生态用水需求,当桃源站流量小于300立方米/秒时,通过五强溪水库、凌津滩水电站、桃源水电站联合调度,确保下游用水量。
(6)为确保石门及以下城镇生活取水需要和澧水下游生态用水需求,当石门站流量小于36立方米/秒时,通过江垭、皂市水库及三江口水电站联合调度,确保下游用水量。
3.3 信息报告
3.3.1 旱情、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干旱灾害对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农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造成的影响。
3.3.2 干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旱情、灾情。轻度干旱时,实行周报,即每周三上报;中度、严重干旱时,实行每周两报,即每周一和周四上报;特大干旱时,实行日报,即每日上报。农业、水利、林业、住建、环保、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旱情和灾情的收集、后期形势的分析预测等工作,及时将重要信息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3.3 省防指调度掌握旱情和灾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等综合研判后,及时将重要情况向国家防总、长江防总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
4.应急响应
4.1 旱情分级
根据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降雨距平值、农田受旱面积、因旱饮水困难人数、城市干旱缺水率等,将旱情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级,划分标准参照国家水利部发布的《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
4.2 响应分级
根据干旱范围和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抗旱应急响应分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1)Ⅳ级响应:全省1000万亩以上(含本数,下同)、1500万亩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农田受旱或者全省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发生饮水困难,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2)Ⅲ级响应:全省1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农田面积受旱或者全省150万人以上、250万人以下发生饮水困难,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3)Ⅱ级响应:全省2000万亩以上、3000万亩以下农田受旱或者全省250万人以上、350万人以下发生饮水困难,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4)Ⅰ级响应:全省3000万亩以上农田受旱或者全省350万人以上发生饮水困难,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
4.3 响应行动
省防指根据旱情、灾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抗旱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
4.3.1 Ⅳ级响应行动
(1)省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2)加强旱情、灾情等监测预报。(3)加强水源统一调度,实行抗旱水源专人管理。(4)组织沟渠清淤,保证输水畅通。(5)启动有关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6)水利工程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量蓄水保水。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抗旱工作。(2)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分析。(3)向国家防总、长江防总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行动等情况,协调申请抗旱经费。(4)制订作物抗旱灌溉和临时性人畜饮水困难区域应急送水方案。(5)省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抗旱工作。(6)加强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度。(7)及时修复灾损抗旱供水设施,启动所有水利设施投入灌溉。(8)组织抗旱服务队开展流动抗旱灌溉及应急送水工作。(9)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10)适时协调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4.3.3 Ⅱ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2)密切监测旱情灾情、分析研判形势,必要时省防指依法宣布全省进入紧急抗旱期。(3)省政府发出抗旱紧急通知,派出抗旱工作组深入灾区一线督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4)向国务院、国家防总和长江防总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等情况,协调申请抗旱经费。(5)统一调度和管理抗旱骨干水源,重点保障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留足生活用水,压缩农业灌溉用水;组织应急性打井、挖泉,开建蓄水池、输水渠,开展跨流域应急调水;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前提下抽取水库死库容。(6)组织公安、消防、武警等力量对严重饮水困难地区实行人工应急送水,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加强服务。(7)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8)限制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工业污水排放;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9)省防办紧急调拨抗旱救灾物资。
4.3.4 Ⅰ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抗旱救灾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省委常委会研究部署。(2)在国家防总指导下,省防指依法宣布全省进入紧急抗旱期,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加强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强化相关应急调度措施。(3)省人民政府紧急召开抗旱救灾专题会议,发出紧急通知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督查组等深入一线检查指导,慰问灾区干部群众。(4)向国务院、国家防总和长江防总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等情况,协调申请特大抗旱经费。(5)重点保障特别严重干旱灾区抗旱救灾及重点水源调度。(6)动员全省抗旱服务组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救灾工作。(7)协调驻湘部队、武警等对严重饮水困难地区开展人工应急送水。(8)抢抓有利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9)限制直至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工业污水排放;继续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减少农业供水量;继续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10)省防办加紧调拨紧急抗旱救灾物资。
4.4 应急处置
4.4.1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提供抗旱技术咨询等。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4.4.2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处置,加强统一调水管理,按照调度权限做好辖区内和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相关工作,及时补充供水水源。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公众储备应急用水,采取措施防止群众抢购商品、商贩哄抬物价,稳定市场和人心。启用自备水源,调集矿泉水、纯净水,保障公众基本生活用水供给。调集力量开展应急送水,保证医院等重要行业用水,必要时可实行学校临时放假,减轻供水压力。加强供水水质检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
4.5 信息发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旱情得到有效缓解时,由省防指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卫生防疫、生产恢复等工作。
5.2 总结评估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6.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要求储备足额抗旱救灾物资,平时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所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供应,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抗旱设备购置和维修、抗旱服务组织补助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抗旱救灾应急所需。
6.3 技术保障
整合、建设全省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依托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异地会商系统等建立健全抗旱调度决策系统,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干旱防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旱情灾情等重要信息,或在抗旱救灾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水利厅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