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2/03/30 |
颁布日期: |
2012/03/30 |
颁布机构: |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2/03/30 |
颁布日期: |
2012/03/30 |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树州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针对我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现将进一步规范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工作原则:一是坚持政策性原则,确保换证工作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维护餐饮服务单位的合法利益;二是坚持规范性原则,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事项受理、审查、核查、审批、发放等环节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三是坚持效率性原则,确保程序规范的前提下,推行实行“一站式受理”、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周期,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高效、便民的服务。
工作目标:自2012年6月1日起,全省餐饮服务单位全部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新版《餐饮服务许可证》,旧版餐饮服务单位制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再继续使用。
二、换证对象
凡依法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或已到期的许可证,均是此次换证工作的对象,须按照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办理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手续。原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还未到期的,可沿用原有效期限;新证换发后有效期为3年。
三、换证程序
本次换证工作程序参照《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的规定执行。
(一)由餐饮服务提供者填写并提交《餐饮服务许可换证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资料目录;
2、《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新开办或变更法人代表的,还提供任命文件或股东大会决议);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6、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
7、各操作加工功能间布局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平面图;
8、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9、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10、清洗、消毒和冷藏等设施设备清单;
11、采购、贮存、加工等环节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2、申请者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一年内未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年内未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五年内未有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形的说明材料;
13、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4、生活饮用水质检报告;
15、餐厨垃圾处理办法(或方式);
1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1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由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决定书。
(三)由餐饮服务监督检查机构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鬼法的通知》(国食药监[2010]236号)以及《餐饮服务许可换证现场核查标准》要求,组织2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换证现场核查,并作出现场核查结论。
(四)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2009]257号)要求制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局的安排部署,制定本辖区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对换证工作的时间、标准、程序等内容进行广泛开展宣传动员,使符合换证对象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积极做好换证准备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换发证工作。对不按要求进行换证申请的餐饮服务单位,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调查研究,制订可行的实施方案,准确摸清餐饮服务单位和应更换《食品卫生许可证》底数,保证换证工作按期完成。
(二)严格标准,强化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通过集中换证工作,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日常监管,严把餐饮服务企业准入关口,严格按照换证标准条件进行审核与指导,帮助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加强换证过程中对企业整改项目的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坚决核减其经营范围或不予换证,确保企业通过换证后基本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规范许可,健全档案。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方式按新的编码要求执行;“类别”、“备注” 按新发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分类执行;原《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可按照许可变更的相关规定一并办理;换发新证后旧证收回归档备查。换证工作完成后,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建立监管档案,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不断提高监管信息科学化管理水平。
(四)严肃纪律,服务企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严禁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遵守换证工作流程,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积极主动为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要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规定,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相对人负担。
(五)及时总结,报送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省
局工作部署,及时开展换证工作,并将换发证总结(见附件)于2012年11月20前报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换证情况汇总表
上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辖区餐饮服务单位总数
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持证单位总数
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总数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总数 小餐饮单位总数 大中型餐饮总数
整改单位总数 示范单位总数
实行量化分级管理
单位总数
大学食堂
高职高专
食堂
中学食堂
小学食堂
托、幼儿园食堂
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总数 换发新证总数 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总数 换发新证总数
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总数 换发新证总数 原食品卫生许可证 换发新证总数 原食品卫生许可证 换发新证总数 原食品卫生许可证 换发新证总数 原食品卫生许可证 换发新证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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