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无锡市物价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9/01 |
颁布日期: |
2013/07/18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物价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9/01 |
颁布日期: |
2013/07/18 |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价规[2013]2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办):
根据《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无锡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锡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无锡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构建良好有序、可持续的生存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活动的处置单位。
第四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
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五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商有关部门制定,报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下同)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运输工具费、燃料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费(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
第六条 对医疗废物处置,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处置单位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实际占用病床数按月计收,也可根据医疗废物的重量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也可根据医疗废物的重量按月计收。处置单位应与医疗机构签订处置协议。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病人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
第七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单位商定具体处置收费标准,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八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取的危险废物处置费,除合理利润外,应全部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规定费用。
第九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被处置单位接纳。并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的,任何单位不得再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收取与危险废物相关的收费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
第十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制度等规定。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接受委托单位的危险废物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规范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或二次污染。对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成本的动态监测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处置单位应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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