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督查方案

颁布机构: 无锡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4/20 颁布日期: 2011/04/20
颁布机构: 无锡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4/20
颁布日期: 2011/04/20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督查方案》的通知 (锡卫医〔2011〕32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管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处置水平,迎接全省医疗专项整治检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全省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10年医疗机构感染管理评价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督查,现将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督查领导小组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无锡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督查方案   为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处置水平,迎接全省医疗专项整治检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10年医疗机构感染管理评价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全省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检查,及时发现我市医疗   废物处置安全隐患,全面提高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强化《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力度。   二、组织领导   无锡市成立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科教处。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等   四、检查内容   1.组织、制度建设: 医疗机构是否明确医疗废物管理的组织机构、指定院感管理科为本单位的监控部门、未设院感管理科的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机构是否细化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运送制度、暂时贮存制度、登记制度、转运联单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卫生安全防护制度、消毒制度及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各协作部门的工作职责,各个环节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 分类收集处置:重点检查是否按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执行分类收集,是否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识。   3. 处置管理:检查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废物是否直接收集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内集中处置,针头、刀片等锐器是否收集在防锐器穿透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再交集中处置;检查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发放和回收记录是否相符;检查是否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是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而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4. 院内转运及贮存:医疗废物从院内产生、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是否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内设置临时贮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是否存在医疗废物的随意流失、泄露和扩散现象。   五、实施步骤   (一)自查整改与培训阶段(4月12~30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就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实施全员培训,使每一个岗位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熟悉和掌握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增强社会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二)检查阶段(5月1~10日)   5月10前,市卫生局完成对全市二级以上医院的督查;各县(市)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完成对辖区内所有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拉网式监督检查。   (三)抽查阶段(5月10~20日)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60%的县(区)进行抽查。   (四)检查总结阶段(5月20~28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拉网检查情况于5月20日前报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将根据上报材料进行总结,并于5月28日前报省卫生厅。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思想,统一认识,增强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研究制定相应督查方案,并以此为契机,认真解决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落实责任,及时汇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实行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科室和个人,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逐级报告。   (三)加强协作,责任追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时,应加强与各级环保、公安、安监、宣传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打击医疗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行为;对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决不姑息;对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医政科教处: 李青青   联系方式:81822090(含传真)   电子邮箱:wsj.yzkj@163.com。   附件: 无锡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专项督查领导小组   组 长:市卫生局副局长 方佩英   副组长:市卫生局副局长 杭兰生   组 员:市卫生局医政科教处处长 胡建伟   市卫生局法监处副处长  秦向阳   市卫生局医政科教处副处长 王 炎   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童伟   市卫生局医政科教处科员 李青青   江阴市卫生局副局长 钱大雁   宜兴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 欣   锡山区卫生局副局长 石国洪   惠山区卫生局副局长 朱正威   滨湖区卫生局副局长 任 军   崇安区卫生局副局长 陆 燕   南长区卫生局局长  徐 强   北塘区卫生局副局长 孙立功   新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卢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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