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规范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
2.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许可,需符合中外双方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的规定,并经其本国政府指定。
3.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外航航线经营许可的统一管理,审批实行互惠对等原则。
4. 外航申请经营许可应在计划开航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5. 民航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后颁发经营许可。
6. 外航应在经营许可有效期满前三十日提出延长经营许可的申请,申请改变经营许可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7. 外航应按照民航局批准的航班计划经营航线,不得随意更改。
8. 外航应每月向民航局提供航线运输业务量统计资料,并对资料内容负责。
9.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经营许可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规定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的航线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有利于维护中国民航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中外航空运输合作,推动中国民航业的健康发展。
新法变化内容:
本规定替代了1996年发布的《外国航空公司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暂行)》,对申请程序、材料要求、审查批准、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1. 义务:按规定申请经营许可,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遵守经营许可规定,妥善保管经营许可,按时提供运输业务量统计资料。
2. 权利:在获得经营许可后,可在许可范围内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航线,按照批准的航班计划开展经营活动。
合规红线:
1. 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
2. 不得涂改、转让、租赁、买卖经营许可。
3. 不得擅自更改航班计划。
4. 不得迟报、瞒报、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经营活动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