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7/09 |
颁布日期: |
2013/07/09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7/09 |
颁布日期: |
2013/07/09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3〕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9日
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意义
1.2编制依据
1.3指导思想和目的
1.4基本原则
1.5适应范围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职责
3预测、预警
3.1预测预警准备工作
3.2预测预警信息
3.3不同灾害预警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5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4.2应急响应要求
4.3应急响应措施
4.4信息报送和处理
4.5指挥和调度
4.6抢险救灾
4.7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市慰问及派工作组或督导组
4.10信息发布
4.11应急结束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蓄滞洪区补偿
6.5灾后重建
6.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意义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已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洪涝干旱灾害的发生,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淄博市地处北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季风区,存在诸多诱发灾害事故的自然因素,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突发洪涝干旱事件,对保证全市防洪安全和供水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防台风应急预案》、《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淄博市河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编制。
1.3 指导思想和目的
1.3.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1.3.2 目的。
有效整合现有的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及信息、设备、物料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防范、处置体制和机制;通过规范、确定不同等级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市、区(县)政府和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健全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建立防范体系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的信息支持系统。
1.4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防汛抗旱并举的原则。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树立政府形象。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及“优先利用客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用水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把应对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警演练,增强预警分析,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5 适用范围
用于淄博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1.1 淄博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总)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防总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有关副市长和淄博军分区副司令员任副总指挥。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水利与渔业局、淄博黄河河务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71345部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地震局、市煤炭局、市广电总台、市农机局、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淄博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人保公司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2.1.2 应对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市长负责全市面上防汛抗旱工作,分管防汛抗旱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具体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副市长分工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防汛工作,市防总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负责相应的防汛抗旱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为本辖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市防总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可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2 职责
2.2.1 市防总职责:
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订全市防汛抗旱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规章制度,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市内相关行业及主要水域防御洪水方案、全市抗旱预案和跨区县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区县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抗旱队伍组织管理,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研究确定应对洪涝干旱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级洪涝干旱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市级洪涝干旱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在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本区域重大洪涝干旱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
2.2.2 市防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总办)设在市水利与渔业局,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煤炭局、淄博黄河河务局分别设立相应的防汛办公室。
市防总办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承办市防总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市内相关行业和主要水域防洪抗旱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审批、上报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实施市内重要水域、水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和防台风方案;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讯、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提出全市防汛抗旱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市政府和市防总决策。
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洪涝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收集、分析研究全市、各专业系统报送的相关信息,上报市防总,对于特别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根据市防总的决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审定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突发事件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维护指挥平台,保证正常运转;发生突发事件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2.2.3 市防总各成员单位为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要对应本预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分别编制出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市防总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的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淄博黄河河务局:负责黄河防汛
主要职责:(1)负责黄河防汛的日常工作;(2)负责全市黄河防洪工程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防洪工程安全运行;(3)组织制定黄河防洪预案;(4)及时提供黄河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做好黄河防洪调度和引黄供水调度;(5)组织黄河防洪抢险;(6)制定并监督实施黄河防汛措施,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应急处理和水毁工程修复;(7)负责黄河防汛物料储备、队伍组织、预案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8)服从市政府和市防总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顾全大局,团结抗洪。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企业防汛(煤炭企业除外)
主要职责:(1)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直部门监管企业名单的通知》(淄安办发〔2011〕4号)规定,负责直接管理的42家企业的防汛工作;(2)指导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工业安委会做好工业企业(不含危化品企业、矿山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防汛工作;(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导有关企业防汛物资储备、队伍组织、预案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4)按照职能摸清抗洪物资生产企业情况,遇有险情根据需要立即组织生产;(5)服从市政府和市防总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顾全大局,团结抗洪。
市煤炭局:负责煤炭企业防汛
主要职责:(1)负责全市煤矿防汛的日常工作;(2)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洪、救灾物资调拨;(3)组织煤矿制定防汛抗洪专项预案;(4)组织煤矿抗洪抢险;(5)汛期降雨过程中,督促煤矿落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有关停产、撤人规定;(6)负责煤矿防汛物料储备、队伍组织、防汛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7)服从市政府和市防总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顾全大局,团结抗洪。
市水利与渔业局:
负责小清河防汛。主要职责:(1)负责小清河防汛的日常工作;(2)负责指导、监督小清河防洪工程安全运行;(3)组织制定小清河防洪预案;(4)及时提供小清河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做好洪水调度;(5)组织小清河防洪抢险;(6)制定并监督实施小清河防洪工程应急处理和水毁工程修复;(7)负责小清河防汛物料储备、队伍组织、预案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
负责水库及骨干河道防汛。主要职责:(1)负责市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2)负责水库及骨干河道的日常管理及抢险救灾工作;(3)组织制定全市防洪预案;(4)负责提供雨情、水情、灾情和洪水预报;(5)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防汛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理、水毁工程修复计划;(6)负责指导、监督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7)负责水库及河道的洪水调度;(8)负责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落实;(9)负责水库及河道防汛物料储备、队伍组织、预案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汛
主要职责:(1)负责城市防汛的日常工作;(2)负责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3)组织城市规划区防洪排涝以及抢险工作;(4)负责城市防汛物料储备、队伍组织、预案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5)服从市政府和市防总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顾全大局,团结抗洪。
市发展改革委:(1)协调安排防汛抗旱资金;(2)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上级安排防汛抗旱工程投资;(3)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及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汛期学校度汛安全管理工作,遇灾害险情负责组织学生转移以及灾后校园建设等工作。
市公安局:(1)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2)依法查处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案件,打击犯罪分子,协助做好水事纠纷的处理;(3)遇特大洪水等紧急情况,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4)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洪涝旱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1)负责及时安排和拨付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2)及时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抗旱减灾等经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组织表彰、奖励抗洪抢险及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重大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防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1)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2)保障优先运送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3)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农业局:(1)负责全市农业洪涝、旱灾等情况调度统计;(2)负责组织落实灾后的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市林业局:(1)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及国营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2)协助组织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安监局:(1)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做好防汛工作;(2)当发生重特大防汛抗旱安全事故后,参与协调指挥救灾工作。
市地震局:(1)负责对地震灾害的监测以及次生灾害的预防等工作;(2)指导做好水利工程防震减灾工作。
市广电总台:负责组织电台、电视台进行抗洪抢险、抗旱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和防灾抗灾知识。
市农机局:负责提供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所需机具。
淄博供电公司:(1)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2)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1)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2)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手段的畅通;(3)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台风预报及雨情信息。
市水文局:(1)负责提供水文信息;(2)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工作。
市人保公司:负责按规定做好洪涝灾害和旱灾的灾后赔偿工作。
驻军和武警部队:根据汛情、旱情及灾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任务。
2.2.4 实行分级负责和行政责任人包工程责任制。
根据我市防洪和抗旱工程所在的行政区域、工程等级和重要程度以及防洪标准等,确定市、区(县)、镇(街道)三级管理运用、指挥调度的权限责任。实行在市防总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调度、分级指挥的分级负责制。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有关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对应本预案,编制出本辖区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黄河淄博段,在国家防总、黄河防总、省防总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长担任防汛行政责任人;淄博黄河河务局负责黄河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黄河防洪工程的建设、管理及水毁修复、抗洪抢险的技术指导工作;高青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高青县黄河防汛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高青县黄河防汛及抗洪抢险工作;市防总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黄河防汛的有关工作,并负责所包堤段的防汛安全等有关工作。
(2)太河、田庄、萌山水库和小清河、沂河、淄河、孝妇河、乌河、猪龙河等河道,在省、市防总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领导担任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所负责的水库、河道的防汛和抗洪抢险的有关工作。有关区县政府行政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水库和河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防汛工作。
(3)石马、红旗等中型水库、小型水库及河道的防汛抗旱工作,由工程所在区县或乡镇行政负责人担任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和抗洪抢险的有关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预测预警准备工作
3.1.1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3.1.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1.3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对因水利工程建设修建的跨河、跨渠交通桥、生产桥等非水利类工程,要由工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主体,确保汛期通行安全,对不具备交通条件的要制定汛期交通封闭管理措施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1.4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湖泊、水库和城区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湖泊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有关预案要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修订完成,5月20日前完成审批。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及各有关单位、部门的预案准备按照本条执行。
3.1.5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并进行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各区县、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定额,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中标准确定。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3.1.6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1.7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1.8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 预测预警信息
3.2.1 气象信息。市气象部门加强对属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必要时会商水文部门对区域雨洪、干旱灾害做出评估,同时报市防总办。
3.2.2 水文信息。水文部门在雨洪期应密切注意雨水情,及时上报测验结果,暴雨时加密测验时段,施测后将相应数据在30分钟内报市防总办。根据需要可在乌河、涝淄河等河道以及城区增设水文监测系统,提高洪水预测预报的准确度。
3.2.3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黄河、小清河、沂河、淄河、孝妇河、乌河、猪龙河、马踏湖等市内重要河流和水域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及有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有关防汛工程管理单位、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7:30前向市防总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以上河道、湖泊的堤防、闸坝等发生重大险情,有关防汛工程指挥部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市防总,并在2小时内将险情基本资料报到市防汛指挥部。
当各类河道、湖泊的堤防和闸坝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以及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援。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市防总,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5小时内将险情基本资料报市防总,小型水库出险应在1小时内将险情基本资料向市防总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出现特大暴雨时,水库水位猛涨,上游继续降雨,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又来不及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3.2.4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5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3 不同灾害预警
3.3.1 河道、湖泊洪水预警。
(1)河道、湖泊即将出现洪水时,由黄河水文部门做好黄河洪水预报;由市水文部门做好小清河、沂河、淄河、孝妇河、东猪龙河洪水测报工作;由相应水利部门配合市水文部门做好乌河、马踏湖洪水预报工作。各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当黄河、小清河、沂河、淄河、孝妇河、乌河、猪龙河、马踏湖等河道、湖泊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总或市防总授权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湖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每小时更新一次水情。
3.3.2 渍涝灾害预警。
对易发生渍涝地方,有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3.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4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省气象台、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各级气象管理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市气象台应尽早给区县气象和各级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措施。
(5)建设、交通、城管执法、电力、通信、工商、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好可能受到伤害人员撤离工作。
3.3.5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批。黄河滩区群众转移方案由黄河河务部门编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运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3.6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依据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等级(Ⅳ级):
(1)黄河花园口发生3000~4000(不含4000)m3/s的洪水;
(2)某区县发生一般洪水;
(3)某条骨干河道发生接近警戒水位的洪水;
(4)某区县发生轻度干旱;
(5)某区县城区发生轻度干旱;
(6)区县城区积水或进水面积达到城区面积的10%以上。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等级(Ⅲ级):
(1)黄河花园口发生4000~6000(不含6000)m3/s的洪水;
(2)某区县发生较大洪水或数区县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某条骨干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险情,或某骨干河道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
(4)小(2)型水库可能垮坝,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外围影响我市;
(6)某区县发生中度干旱或数个区县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7)某区县城区发生中度干旱或数个区县城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8)区县城区积水或进水面积达到城区面积的20%以上。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等级(Ⅱ级):
(1)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10000(不含10000)m3/s的洪水或滩区出现漫滩或防洪工程发生较大险情;
(2)某区县发生大洪水或数区县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数条骨干河道、湖泊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某条骨干河道、湖泊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骨干河道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4)小(1)型水库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经过我市;
(6)某区县发生严重干旱或数个区县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某区县城区发生重度干旱或数个区县城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8)区县城区积水或进水面积达到城区面积的25%以上。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等级(Ⅰ级):
(1)黄河花园口发生大于10000m3/s的洪水;
(2)某区县发生特大洪水或数区县同时发生大洪水;
(3)数条骨干河道、湖泊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决口、漫溢或启用蓄滞洪区;
(4)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台风经过我市;
(6)某区县发生特大干旱或数区县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7)某区县城区发生极度干旱或数个区县城区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8)某区县因水污染或恐怖袭击、投毒事件引发供水危急;
(9)区县城区积水或进水面积达到城区面积的30%以上。
3.4.2 各区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加以具体化、细化。
3.4.3 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区县指挥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制定的预案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市防总办批准,重大级别以上的预警由市防总批准。
3.4.4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或宣布解除取消由市防总统一发布或宣布解除取消。
3.4.5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防总办、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区县、镇(街道)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承担的职责。
3.4.6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4.7 市防总办有权按照上级防指或市防总的要求或依据突发事件的变化情况,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5 预警支持系统
加强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加强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
3.5.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5.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湖泊、水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黄河(淄博段)、小清河(淄博段)、沂河、淄河、孝妇河、乌河、猪龙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市防总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或市防总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有关区县和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5.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包括城市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批准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区县和单位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4.1.1 Ⅰ级响应行动。
(1)市政府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干旱期。市委书记主持会商,市防总成员、有关市领导、市直部门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省防总。市政府视情况组成临时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市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立即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总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发送《汛(旱)情快报》,并向市防总成员单位发送《防汛抗旱简报》,每天及时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市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区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区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区县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相关区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总。相关区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1.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长主持会商,市防总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上报省防总。市政府派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长办公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市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立即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市防总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发送《汛(旱)情快报》,并向市防总成员单位发送《防汛抗旱简报》,根据需要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区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区县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相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总。相关区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1.3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总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总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总总指挥、有关副市长,并报省防总。市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立即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市防总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发送《汛(旱)情快报》,并向市防总成员单位发送《防汛抗旱简报》,根据需要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防总。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1.4 IV级响应行动。
(1)市防总秘书长主持会商,市防总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总副指挥。市防总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立即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市防总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发送《汛(旱)情快报》,并向市防总成员单位发送《防汛抗旱简报》。市防总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2)有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防总。相关区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2 应急响应要求
4.2.1 进入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等实时状况,并按时报送。
4.2.2 市防总负责黄河、小清河、沂河、淄河、孝妇河、乌河、猪龙河等骨干河道及太河、萌山水库的防洪调度;田庄水库和红旗水库由市防总和沂源县防指调度;石马水库由市防总和博山区防指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跨区县的水利、防洪工程由市防总根据情况直接调度。
4.2.3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黄河、小清河、沂河等水利工程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在黄河防总、淮河防总、省防总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和市防总负责协调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及指导工程所在地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由市或所属区县人民政府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4.2.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2.5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6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总报告。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河湖洪水。
(1)当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湖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湖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河湖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3.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湖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3.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群众紧急转移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镇或村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3.4 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平原河网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当地政府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市及区县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河湖洪水的预报。
停止一切水上作业。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湖洪水调度运行;落实蓄滞洪区分洪的各项准备;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当地政府组织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及时转移,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驻军和武警部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卫生医疗部门应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3.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骨干河道、湖泊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型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总,并报省防总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市防总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3.6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3.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客水及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区县、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4.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报告。
4.4.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4.5 市防总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省防总,并及时续报。
4.5 指挥和调度
4.5.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5.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包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3 当某区域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6 抢险救灾
4.6.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6.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根据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6.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辖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黄河及骨干河道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6.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7.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7.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7.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7.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7.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7.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8.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9 市慰问及派工作组或督导组
4.9.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市委、市政府共同派慰问团或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个区(县)的1/2以上镇(街道),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
(2)一个区(县)一次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一个区(县)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500万元以上。
4.9.2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市防总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9.3 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市防总办会商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尽快向市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4.10 信息发布
4.10.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总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总办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山洪地质灾害的有关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发布。
4.10.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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