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补充通知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5/16 |
颁布日期: |
2013/05/16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5/16 |
颁布日期: |
2013/05/16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补充通知
(穗建质[2013]786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委在施工安全督查工作中发现,在建工地在执行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2〕952号)要求时,大多数工地能严格执行“专家论证”、“专家验收”和“现场双确认”三项新制度,但仍有少数工地存在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脱节的问题。如包含多项单位工程的整体基坑分区(段)开挖时,个别单位工程先行施工未进行基底验收;整体高支模方案分段搭设时,未做分段验收先行浇筑等。为进一步落实穗建质〔2012〕952号文的要求,提高施工安全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就有关要求补充如下: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专项方案时应考虑后续单项工程施工的问题。
(一)整体基坑分区(段)开挖项目,如个别单位工程需要先行施工,施工单位在编制总体施工方案时应编制相应各区(段)基坑的施工方案。
(二)整体高支模搭设项目,如实行分段搭设或分段浇筑的项目,施工单位在编制总体施工方案中应编制分段搭设或分段浇筑的施工方案。
(三)其他分部分项工程如涉及分区(段)施工,应分区(段)验收,并编制相应各区(段)的施工方案。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分区(段)实施的部分,各区(段)工程现场验收时也应当邀请参与方案论证的专家组参加。专家验收人数原则上不应少于2人。
三、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在工地开工前掌握分区(或分段)施工的情况,并根据施工方案及施工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落实三项新制度的实施意见,做好服务指导工作。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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