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2/02/24 颁布日期: 2012/02/24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2/02/24
颁布日期: 2012/02/24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2〕30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哈尔滨铁路局、龙煤集团: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积极划转职能   省安全监管局按省编委《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黑编〔2011〕27号)于2011年6月1日与省卫生厅联合发布公告后,开始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职责。目前,全省只有牡丹江、鹤岗、双鸭山3市编委发了文件,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能调整到市安监局,而其他市(地)编委均未发文件调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抓紧与当地编委沟通协调,尽快调整职能,理顺关系,切实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责。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行分级监管   为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分级监管相统一,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与职业卫生“三同时”能够在同一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原则,省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由省政府及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非煤矿山:省安全监管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或生产服务企业、地下矿山、尾矿库和除采石场以外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三)危险化学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生产许可证的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建设项目。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市(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分别负责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由省局负责审核审查的建设项目,市(地)安全监管局要对建设项目申请单位申报的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由市(地)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科)室负责出具核对意见后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三、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设立前置条件   各市(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工信、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沟通合作,将职业卫生“三同时”列入建设项目设立前置条件,建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联动机制,增强工作主动性。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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