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0/11/25 |
颁布日期: |
2010/11/25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0/11/25 |
颁布日期: |
2010/11/25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通知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0〕145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哈尔滨铁路局、龙煤集团: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安监总厅〔201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利用职能调整契机,积极推进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目前,全省8个市(地)安全监管局批复的“三定”方案中,有7个市(地)批准成立专门职业健康监管科室,配备18名专职人员。哈尔滨市安全监管局虽然在“三定”方案中批准职业健康监管处与另一处室合署办公,但哈尔滨市安全监管局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组建监督管理五处,配备4名专职人员专门负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三定”方案尚未确定的,要充分利用这次职能调整机会,争取增设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同时各地还要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和仪器配备,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二、理顺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内部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职业健康监管涉及各个行业领域,与安全监管部门内部的非煤、危化、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机构存在监管对象交叉。因此,不能单设职业健康监管机构的,可本着监管安全生产同时监管职业健康的原则,研究内部机构职业健康职责设置。可设定一个机构除专门负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外,也可负责除非煤矿山、危化以外的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监管。
三、完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机制,形成最大合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卫生、人保、工会等部门,确定日常信息沟通渠道和人员,明确工作流程,保证职业健康工作协调一致。要建立本地职业健康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会议,研究解决职业健康方面突出问题。要通过联合执法、联合督查等方式,共同推进企业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安监总厅〔2010〕191号)(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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