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全省火力发电行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3/02/26 |
颁布日期: |
2013/02/26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3/02/26 |
颁布日期: |
2013/02/26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火力发电行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3〕17号)
中国华能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中盟集团有限公司:
火力发电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2012年,华电新华发电有限公司确诊2名职业病人,其中1名电焊工尘肺、1名修筑炉工矽肺;国电北安热电有限公司确诊1名四氯化碳中毒职业病人;华电牡丹江第二发电厂确诊2名职业病人,其中1名噪声性耳聋、1名锅炉运行煤工尘肺。火力发电企业职业病近年来多发,为有效预防职业病,摸清火力发电企业职业健康工作情况,切实保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现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书面汇报职业健康工作情况。请各能源发电集团(公司)书面汇报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职业健康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推动所属火力发电企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情况,监督检查所属火力发电企业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所属火力发电企业和员工数量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二、工作约谈。对发生职业病的火力发电企业,华能黑龙江发电公司、国电黑龙江分公司和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与其所属的新华发电有限公司、北安热电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职业健康工作负责人一起到省安全监管局,分别汇报职业健康工作改进及职业病人安置等情况并进行约谈,避免同类职业病再次发生。
三、请于3月15日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约谈具体时间请主动与省安全监管局联系。
联系人:顾峰;联系电话:0451-51858519。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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