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10/24 |
颁布日期: |
2011/10/24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10/24 |
颁布日期: |
2011/10/24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1〕228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龙煤集团、哈尔滨铁路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强化人员队伍建设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职业健康工作已全面启动,成为全省安全生产领域一个新兴的事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各市(地)、系统安全监管局要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工作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本局重点工作内容,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各市(地)安全监管局要设立专门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人员,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至少要指定专人负责,满足职业健康工作需要。
二、及时调整职能,理顺职业健康监管体制
今年4月29日,省编委《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黑编〔2011〕27号)下发后,省局职业卫生职能做了调整,市(地)安全监管局中只有牡丹江市安全监管局调整了职能,全省职业卫生上下对口、运转顺畅的职业健康监管体制尚未形成。为此,尚未划转职能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争取当地编制部门支持,尽快划转职能,理顺工作关系。
三、促进企业落实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行为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规范化制度(暂行)》(黑安监发〔2011〕35号),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要把制度落实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省局将于11月份检查各市(地)、抽查部分县(市、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主要检查安全监管部门使用省局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表(暂行)》情况,是否达到每个企业每检查一次填写一份,是否完成当年执法计划,以促进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落实。
四、突出重点,开展职业危害重点行业领域治理
省局确定今年木质家具制造、水泥制造、金属冶炼3个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各市(地)安全监管局要在省局治理的行业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每年重点治理的行业,通过抓行业督促指导行业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加强防尘防毒设施建设,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分行业推进职业健康工作开展。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略)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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