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健康专家指导服务企业考核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5/31 |
颁布日期: |
2011/05/31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5/31 |
颁布日期: |
2011/05/31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健康专家指导服务企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1〕95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哈尔滨铁路局,龙煤集团:
现将《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健康专家指导服务企业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健康专家指导服务企业考核办法(试行)
为规范职业健康专家提高指导服务企业工作质量,更好地服务企业,依据《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健康专家指导服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省、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聘用批准的职业安全健康专家。
二、考核内容及评定标准
考核设置4个项目,总分100分,按项目量化考核。
(一)工作态度,20分;
(二)工作内容,60分;
(三)工作成效,10分;
(四)企业评价,10分。
各项目在设定分值内打分,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三、考核等级评定及奖惩
(一)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评定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不足95分为良好;不足85分为不称职。
(二)对三次以上考核优秀的专家,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两次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四、考核方法及程序
考核工作以日常积累方式进行,由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考核工作,建立专家考核档案,及时记载专家日常工作情况,年中、年底分别考核一次,年终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附件: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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