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2/12/15 颁布日期: 2012/12/15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2/12/15
颁布日期: 2012/12/15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1〕278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各地要督促地下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矿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职责,层层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制度、通风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监督企业认真落实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通风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切实加强通风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各地要督促地下矿山企业设立通风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矿井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仪表,掘进工作面、独头巷道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要根据井下生产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要建立日常值班、检查维修记录、通风系统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记录、通风工培训考核记录等档案资料。   三、切实加强地下矿山通风系统的监测监控。要督促地下矿山企业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要求,尽快建立完善井下监测监控系统。每个中段和分段的进、回风巷道靠近采场位置应设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井下总回风巷道、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应设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要配置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的便携式检测仪,当作业人员携带检测仪进入独头掘进工作面或通风不良的采场时,检测仪器一旦报警,作业人员可以立即撤离。   四、立即组织开展井下通风系统的安全检查。各地要组织专家组成专项检查组立即对本地区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地下矿山通风管理机构、通风管理责任制、通风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管理情况,通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情况,通风检测仪器和自救器配备情况及检测记录,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和职工应急演练及培训记录情况等内容。请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31日前上报省局,联系人及电话:孙桂林,0451-87010330。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76号)(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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