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9/18 |
颁布日期: |
2009/09/18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9/18 |
颁布日期: |
2009/09/18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发〔2009〕89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9〕161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克服砖瓦粘土矿山危险性小的麻痹思想,深该吸取砖瓦粘土矿山事故教训,不断规范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生产秩序。要结合目前全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检查,对砖瓦粘土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无证非法生产的企业,要坚决打击,对取证后安全条件下降,生产秩序混乱,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整改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关闭。
二、认真执行砖瓦粘土矿山安全许可证制度。要切实加强砖瓦粘土矿山安全准入管理,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砖瓦粘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砖瓦粘土矿山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砖瓦粘土矿山,要督促企业抓紧办理延期手续,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和拖延不办的,要上报省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大打击转让、出卖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不法行为力度。各地要加强砖瓦粘土矿山企业变更工作管理,从严掌握变更条件,严格审查变更材料,禁止砖瓦粘土矿山企业转让、买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