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5/31 颁布日期: 2013/05/31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5/31
颁布日期: 2013/05/31
黑龙江省国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提高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国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全面提档升级,促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级办发》和《评分方法》)要求,特制定本考核评级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国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及重组整合煤矿参照执行。   第二条:考核评级标准执行国家煤监局《评分方法》。   第三条: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1、证照齐全有效;   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3、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必须是安全达标煤量,并符合有关规定,回采率达到要求;   5、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   6、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加大瓦斯治理力度,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要求。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评级分三个等级。   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井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全省上年度平均水平,露天煤矿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及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上年度平均水平。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   第五条: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煤矿有《评分方法》总则所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省级挂牌隐患未得到及时有效整改的,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省煤管局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委托黑龙江省煤炭学会承担;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龙煤集团各煤矿企业由集团公司评定后报省煤管局备案。其它煤矿企业由所属集团公司所在地市(地)煤炭局评定后报省煤管局备案。   第七条: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39—20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煤矿企业,其指标要与《评分方法》对标确认,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可引用,但考核评级工作须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申报、现场考核、等级认定、公示发布、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   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国家煤炭行业每年检查考核1次;省煤管局每半年抽查1次;国有煤矿属地市(地)煤炭局、龙煤控股集团每半年检查1次;国有煤矿属地县(区)煤炭局,龙煤控股集团各分公司、其它国有煤矿集团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煤矿每月进行1次全面自查;检查记录要存档,作为年终考核评级的依据;   2、对被取消和未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责令停产整改;一年内仍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依法律程序予以关闭。   第十条:煤矿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提升计划,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申报、核准程序为:   1、国有煤矿属地市(地)煤炭局、龙煤控股集团依据检查考评结果及企业每月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每半年上报一次,当年审核材料于次年1月10日前以文件形式上报省煤管局;   2、省煤管局委托省煤炭学会进行评审,对符合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予以核准,对符合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   第十一条:省煤管局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推进指导工作,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申报、审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机制。   1、国有煤矿属地市政府及煤矿企业应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给予鼓励;   2、对被评为二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其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环节补套等设计审查批复、竣工验收和申报国家及省政府政策支持项目等工作可优先安排;   3、对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重组整合煤矿,竣工验收时达不到二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省煤管局将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及核发等手续。   第十三条:本细则报国家煤监局备案后施行。原《黑龙江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黑煤生产发〔2009〕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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