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8/06/16 颁布日期: 2008/06/16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8/06/16
颁布日期: 2008/06/16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安监发〔2008〕87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日前,省政府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4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及相关部门职责,促进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消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依法打击非法开采,有效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必将起到积极作用。为认真贯彻执行好《办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责。各产煤市(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办法》中规定的职责内容,深入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办法,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把煤矿监督管理职责真正落实到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其他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沟通和通报情况,形成对煤矿安全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闭合管理,注重发挥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作用。各产煤市(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要紧紧围绕煤矿安全日常监管,针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环节,制定完善相关工作计划,建立有关工作内容档案和形成工作写实制度,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要坚持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特别是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跟踪进行督办,形成闭合式安全监管,确保执法指令执行到位。要积极落实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相关待遇,发挥好驻矿“专盯”作用,强化煤矿现场管理,及时排除隐患,堵塞漏洞,把好煤矿安全第一关。   三、加强监管人员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各产煤市(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强化责任追究。要大力倡导业务过硬、敢抓敢管、求真求实的安监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监管功夫在平时、责任在平时、用心在平时的工作理念,努力弘扬善于发现问题、敢于直言问题、跟踪问效督办解决问题的工作作风。对煤矿监管人员不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工作不负责、失职渎职的,要严格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决不包庇袒护、姑息纵容。   各产煤市(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办法》传达贯彻到每个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精神实质,并在实际工作中真正落实到位。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此《办法》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并借鉴推广到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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