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2/17 颁布日期: 2012/02/17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2/17
颁布日期: 2012/02/17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煤规划联发〔2012〕41号) 各产煤市(地)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中煤龙化(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矿机械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省煤矿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薄、储量少、井型小等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煤矿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机械化改造)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必备条件   (一)实施改扩建、机械化改造以及资源整合主体煤矿必须是合法煤矿。   (二)实施改扩建煤矿,改扩建后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实施资源整合煤矿,七台河市极薄煤层地区及其他极薄煤层地区整合后规模不得低于9万吨/年,其他整合后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实施机械化改造煤矿,改造后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年。   二、审批程序   (一)实施改扩建的煤矿,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程序。其中,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由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煤管局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执行黑煤安监字〔2007〕14号文件。   (二)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必须履行整合方案、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程序。其中,整合方案由市(地)初审合格后上报,由省煤管局与国土厅联合审批;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由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煤管局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执行黑煤安监字〔2007〕14号文件。   (三)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改造后规模为15万吨/年及以上的,必须按煤矿改扩建项目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改造后规模为15万吨/年以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生产能力提高超过一个标准设计档次的,必须编制机械化改造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经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初审合格后,分别报省煤管局和黑龙江煤监局审批。   2、生产能力提高不超过一个标准设计档次的,必须制定机械化改造方案和针对性安全措施,由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备案。改造后生产能力通过能力核定予以确认。   三、验收要求   (一)联合试运转。批复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的煤矿,在改造工程完成后,正式投产前,必须进行联合试运转。其中,改造后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联合试运转方案由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改造后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由省煤管局审批。联合试运转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运转方案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竣工验收。批复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的煤矿,在联合试运转结束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要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执行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   各有关市(地)、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改扩建、资源整合、机械化改造煤矿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审批、施工、监理、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边建设边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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