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11/23 颁布日期: 2012/11/23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11/23
颁布日期: 2012/11/23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342号 2012年11月23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防范和应对核与辐射事件的能力,确保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得到安全处置,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清除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甘肃省核与辐射专项应急预案》、《甘肃省环境保护局核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大力协同,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发生或者在本市辖区外发生、可能对本市造成影响的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核动力卫星、国内外航天器的坠落等其他可能影响本市的核与辐射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本预案的重点内容是全市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核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服从国家及省核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并在省环保厅安排指导下做好核事件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1.5 事件分级   本市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按照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件(Ⅰ级)、重大核与辐射事件(Ⅱ级)、较大核与辐射事件(Ⅲ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件(Ⅳ级)四个等级。跨市跨区域的核与辐射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5.1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件   (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件: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核与辐射事件发生后,造成辖区内江河流域、水源等受到放射性污染;   (3)经专家组评估,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影响的核与辐射事件;   (4)核动力卫星、国内外航天器坠落等可能造成辖区内核与辐射环境污染的事件。   1.5.2重大核与辐射事件   (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核与辐射事件: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放射性物质泄露,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   1.5.3较大核与辐射事件(Ⅲ级)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件。   1.5.4一般核与辐射事件(Ⅳ级)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兰州市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是《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核与辐射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机组成部分。该预案与环保部门制订的环境污染事件、地震局制订的地震灾害事件、公安部门制订的恐怖袭击事件、市安监局制订的安全生产事件等应急预案中涉及放射性污染事件同步启动实施。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和职责   2.1.1 市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兰州市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气象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副局长、市环境监察局局长、市环境监测站站长、各县、区环保局局长任副主任。   2.1.2 工作职责   (一)市应急指挥部: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决定全市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机制,组织制订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县(区)制订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宣教工作,统一发布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有关信息;承担国家、省上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处置工作中的信息,写出全面详细的总结报告;及时收集、分析总结国内、外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资料,不断完善本预案;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及各成员单位要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迅速有效的展开应急处置行动。发生一般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时,即刻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副局长、市环境监察局局长、市环境监测站站长,相关县区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局长、事件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专家为成员。指挥部要按照市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并上报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队):负责对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交通道路管制及人员疏散;负责现场的火灾灭火,消除可能导致火灾的隐患;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的医疗应急、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市民政局: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应急工作中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援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善后处理和赈灾等工作,安抚灾民,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经费保障工作。   市安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突发性环境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参与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市工信委:负责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交通、电力保障等协调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交通运输工作,确保应急交通畅通,为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市建设局:负责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的供水水源安全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分析、预报事件发生地区的风向、风速、温度和雨情等气象数据信息;制作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专题天气预报和气象因素对扩散的影响评估,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放射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参与涉及重点流域的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的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市政府应急办、新闻办:负责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2.3 环境应急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机构、省核与辐射安全局和放射性工作单位中从事辐射安全防护的专家为成员,对具体核事件与辐射事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防护措施,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对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指导。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对国际、国内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常规核与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市县(区)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负责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等工作,加强对核与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核与辐射工作单位是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必须强化日常监测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放射性污染事件,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及时消除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的隐患。   3.2 预防和预测   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市政府建立健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专职队伍,开展核与辐射工作单位环境安全监控工作,配备必要的日常监管设备,建成完善全市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辐射源调查工作,对产生、贮存、运输、废弃辐射源等情况进行普查,掌握全市辐射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建立辐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环保、公安、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辐射环境风险源单位制订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辐射环境风险源的监控,及时更新辐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按多点响应、就近救助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配备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和应急救援力量,确保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发生时及时到位处置。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蓝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黄色以上预警由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相对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与辐射事件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及时向省市政府及环保、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报告。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核与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报告事态进展情况。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政府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州政府,并上报省政府;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等情况时,市政府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和有关部门。   3.3.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上报省政府调整预警级别。事件要素发生较大变化时,预警级别需做出相应调整,事件影响和危险可能增大或减少的情况下,需要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突发事件已无发生的可能,则需解除预警,以减少应急资源和能力的浪费,消除不必要的社会负面效应。调整结果要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预警解除条件和程序为:一是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二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事件无继发的可能。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做出预警解除的决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预警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响应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一般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时,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积极展开应急救援工作。核与辐射事件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及环保、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在市县(区)政府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消除放射性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时,市政府应立即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迅速有效的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Ⅳ级响应:事发地县(区)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Ⅲ级、Ⅱ级、I级响应:市、县(区)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核实有关情况立即报告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信息报送   4.2.1 信息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现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公安、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认定为一般(Ⅳ级)后1小时内,报告省环保、公安、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立即报告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县(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政府,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2.2 信息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上报市环保部门,市县(区)环保部门对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事件的,市环保部门应当向市政府和省环保部门报告;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事件的,市环保部门应当向市省政府和省环保部门报告。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事发地市或县(区)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点流域和水体的;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地方政府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放射性污染事件。紧急情况下,可直接上报,同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环保部门接到县(区)环保部门以电话形式报告的事件信息后,应要求县(区)环保部门及时报告书面信息,同时迅速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事件信息,市环保部门应要求县(区)环保部门及时核实补充信息。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信息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情况。市环保部门定期对县(区)环保部门报告及统计情况进行通报。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4.2.3 信息通报   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环保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3 先期处置   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发生后,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费用。接报或得知情况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的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监测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 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   4.4.1 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措施   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立即召集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工作,紧急启动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区)政府,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指挥有序,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快速有效的原则,全力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应迅速布控现场,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事件“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尽快消除污染危害。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事件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环保、公安、卫生、交通、民政、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 现场人员应急救援   现场应急指挥应重点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要素,及时告知事发地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卫生部门应迅速启动医疗应急、救治及卫生防疫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护人员,调集储备的应急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等救治物资赶往事发地点,将事件受伤人员迅速送往指定医院救治,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   4.5 应急监测   省市政府应协调组织环保部门、相关科研院校和有监测能力的核与辐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监测网络。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监测预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安排部署迅速展开应急监测。根据放射性污染物的扩散状况、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随着污染物的扩散状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方案。应急监测人员及有关专家应依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事件变化趋势,预测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为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6 现场保护与现场洗消   为保护事件现场,应设置警戒范围,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护现场和维护现场秩序,除现场应急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避免无关人受到意外伤害,便于事件的调查处理,使调查人员看到事件发生的原始状态,及时查清事件原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由于放射性及有毒有害物质对事件现场设备、环境及人员造成污染,事件处理结束后,对参加救援的所有装备、器材、防护衣等进行洗消;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现场救援等人员进行清洁净化。洗消时,应充分考虑洗消污水等的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洗消工作由放射性污染防护专业单位承担。洗消过程中,需对事件现场及其周边空气及水、土壤等进行分析化验和监测,确定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后,方为洗消结束。   4.7 信息发布   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及时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市应急指挥部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应急办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4.8 安全防护   4.8.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的特点,配备专业防护、监测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安防管理规定。   4.8.2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及时告知群众采取正确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放射性污染源已得到控制,辐射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确保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2 应急终止程序   1.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结束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3.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环境监测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指挥部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3 跟踪环境监测和评估   应急指挥部结合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意见确定放射性污染可能长期存在的潜在或间接危害及社会影响,组织相关环境监测成员单位对污染危害实施跟踪调查、监测,直至危害消除。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与评估   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认真调查事件原因、评估经济损失和处置过程,及时总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科学评价。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编制全面详细的总结报告上报政府。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事件应急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考评完善。   6.2 善后处置   市县(区)政府、民政局、卫生等有关部门及事件单位应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专家对受害范围、程度及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合理的赔偿、补偿方案和环境恢复计划。   6.3 恢复重建   市县(区)政府应组织民政局、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卫生局、工信委、交通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制订出科学的环境恢复与重建工作计划、方案,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按规定做好各种善款的接收、管理工作,确保合理使用。   6.4 保险   市县(区)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应急工作人员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核与辐射重点工作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后期处置工作中,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核与辐射工作单位及驻兰部队建立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要不断加强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装备精良、熟悉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   7.2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市县(区)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应急物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的使用管理,不断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7.3 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核与辐射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专家组能迅速到位。专家组应协助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相关处置技术方案、现场处置应急预案,为指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   7.4 医疗保障   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应明确承担医疗卫生保障的医院,储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医疗物质,保证在事件中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做好事发地的卫生防疫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宣传培训   积极宣传核与辐射安全防护法律法规,增强核与辐射工作单位守法意识。通过世界环境日、地球日和环保网络等形式,向公众宣传放射性污染事件防范知识,传播和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事件灾情。核与辐射安全重点防范企业应加强预防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参与性和防范事件的意识。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应组织编写放射性污染事件预防的宣传材料,要求企业将放射性污染事件预防列入员工培训和环保教育计划。   8.2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应适时进行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防范和处置事件的能力,总结和评估演练结果,使应急预案得到不断地完善和提高。   8.3 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完善本预案,本预案原则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8.4 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名词术语   辐射事件,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7 修订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评估格式》,本预案共分八章,对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进行了规范,与2006年的预案相比,具有依据更充分,分工更细致,职责更明确及操作性、可行性更强等特点。预案的实战性还需在不断的演练和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   8.8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印发的《兰州市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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