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颁布机构: |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3/09 |
颁布日期: |
2012/03/09 |
颁布机构: |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3/09 |
颁布日期: |
2012/03/09 |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2012年3月9日 鄂发〔2012〕7号)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实现绿色繁荣,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通过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坚持深化总量减排,为优势产业发展腾出环境空间。坚持生态建设与污染防治并重,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坚持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坚持安全发展,突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维护环境安全。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全社会关注、全民参与的环保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全面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境安全得到保障,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生态文明水平不断提高。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74%和97%,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83%和72%;地表水省控断面好于Ⅲ类水质的比例达到85%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重点城市中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现行二级标准的城市比例大于80%;县级以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率达到100%。
二、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三)优化区域发展布局。各地各部门要综合考虑区域开发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发展潜力等因素,制定和实施引导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和环境管理政策。重点开发区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在加快发展中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限制开发区坚持保护为主,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禁止开发区坚持强制性保护,划定生态红线,严禁不符合区域政策的开发活动。科学合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控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
(四)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程序。建立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对未依法完成规划和规划环评的区域,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项目环评文件。严格实施项目环境准入制度。实行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挂钩,推进区域环境质量综合整治;与污染减排绩效挂钩,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强力推进污染减排。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及重点工程,并作为约束性指标严格考核。持续推进工程减排,加快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工业点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强化结构减排,制定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深化管理减排,对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严格监管,充分发挥减排效能。建立科学完善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控制,水泥、煤化工等行业强化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
(六)大力推进节能降耗。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各市、州政府和百家重点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落实奖惩措施。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着力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发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加快推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村、公共机构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的节能管理。
(七)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责任制。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的日常监管与执法检查,开展整治环境违法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办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执行挂牌督办和流域、区域、行业限批等督查制度。开展环保后督察,保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以及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建立跨区域流域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行驻企业环境监督员资格认证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社会监督。
(八)发展壮大环保产业。充分发挥环保法规、政策、标准的引导带动作用,以“一主两副”城市为核心,构建资金、技术、人才、服务融为一体的环保产业圈。大力推进环境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环保需求的产业化,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体系,专业化、社会化的环境服务体系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环保装备制造产业集群。积极争取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创建国家级水环境研究基地和水污染处理工程中心。开展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环境综合治理科技示范,促进城乡生态环境改善。加快固体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等循环利用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加快发展。
三、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
(九)突出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对重点防控区域及重点防控行业和企业,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集中治理。坚持控新治旧,强化源头防控,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内新建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加强对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监管,深入开展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整治。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严格按照产污强度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实行准入、淘汰和退出制度。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规范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
(十)严格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对沿江沿河化学品项目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推动石油、化工等项目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严格化学品生产环境准入条件,停止受理工业园区之外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危险化学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环境信息数据库和化学品环境管理协调机制,健全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鼓励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减少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化医疗废物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源头控制,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能力和无害化处置利用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危险废物问题,全面推进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一)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建立覆盖全省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监测、监管网络体系,从环评、许可、转让、验收、使用、存储、转移到废弃全过程实现动态管理。在核技术应用行业集中区域,试行园区化集中管理。加强医疗、通信、电力等行业核与辐射的规范管理。妥善处置无主放射源和经营困难企业的放射源,做到应收尽收,消除安全隐患。建设咸宁核电厂场外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建立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及快速响应调度平台。开展伴生矿辐射本底、饮用水水源地放射性安全本底调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核与辐射的污染危害和防护常识。
(十二)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推进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平台,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队伍建设,重点建设“省市快速联动、区域相互援助”的两级应急网络,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时、准确发布信息。
四、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
(十三)推进污染综合防治。集中力量解决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大力推进“三江、五湖、六库”(三江,即长江、汉江、清江三条主要河流;五湖,即梁子湖、洪湖、东湖、龙感湖、网湖等五个重点湖泊;六库,即三峡水库、丹江口水库、漳河水库、黄龙水库、陆水水库、浮桥河水库等六个大型水库)等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加快实施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和长江湖北段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坚持“一湖一策”、“以奖促防”和绩效管理,推进大东湖生态水网、梁子湖国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等重点项目建设,探索具有湖北特色湖泊保护和生态修复模式。三峡库区所有建制镇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确保稳定运行,在香溪河流域开展总磷控制示范工程,强化库区水华防控和消落带生态环境保护。丹江口库区全面推进小流域综合整治,改善神定河、浪河、犟河、泗河等支流水质,重点开展退役矿山、尾矿库、机械制造及电镀行业污染治理,加快建设环库区生态隔离带。全面开展城市内湖整治,实施入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做到基本截污。实施湖泊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以武汉城市圈为重点,建立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严格城市空气质量管理,县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要制定达标方案并实施。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推进环保标志管理。武汉、襄阳、宜昌等地城区实行黄标车限行,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和其他不达标排放车辆,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科学制定土壤环境功能区划,以江汉平原粮棉产区、江汉油田采油区、荆襄磷矿大型采矿区、孝感黄麦岭磷矿区、大冶有色金属冶炼区为重点区域开展典型类型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建立工业企业原址污染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群为抓手,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
(十四)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落实资金,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15年,完成4000个村庄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在大别山革命老区、武陵山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等重点地区率先开展农村环境区域整治。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推行清洁种植和清洁养殖,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促进农村生产方式转变。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构建城乡统筹的环境管理纵向协调机制,强化农村环境监察,严防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五)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划定生态红线,严格控制影响生态功能的矿产、水电等开发建设活动。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提升重要生物资源管护能力。重点加快秦巴山区、大别山区、武陵山区等重要生态屏障以及“三江、五湖、六库”等重要水域的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生态保护和生态监察。大力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建设生态环保教育基地。
五、创新完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
(十六)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加快《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环保法规修订工作。制定辐射、土壤污染防治等地方法规。出台环境风险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推行生态补偿、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等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制定流域性、区域性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七)建立长效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把环境保护投入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方面的支出力度,加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农村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整合资金,建立重大环保项目投入保障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省级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及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的环境保护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作为省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主要污染物减排成绩突出的地方政府和污染减排项目单位;每年新增5000万元,用于加强全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完善排污权初始分配、竞价交易和市场流通机制,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和民间资本、外来资本、金融信贷参与环境保护。继续实施绿色电力调度,推行绿色保险,在长江沿线、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区等区域探索实行污染企业强制责任保险。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扩大绿色信贷体系覆盖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环保项目。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水电价政策。完善污泥、垃圾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制度,推进征收方式改革。探索制定退役核设施、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抓紧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和纠纷调处相关制度,保障群众的环境救济权。
(十八)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推行和完善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全面推进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宣教、信息、固体废物管理等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调整优化全省环境监测网,扩大监测范围。武汉、宜昌、襄阳、荆州等重点城市达到饮用水源地水质指标全分析能力,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PM25和臭氧监测。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加快构建“数字环保”,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加强物联网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质量实时监测、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领域的研发应用,推动信息资源共享。构建全省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全程监控的物联网。
(十九)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环境保护的领导责任,制定并实施行动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加强对环保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将环保目标纳入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对综合目标管理、评先创优等工作实行环保“一票否决”。未完成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的单位领导干部不得提拔任用。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生态环境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地方、单位和人员责任。设立省级环境保护政府奖项,对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综合决策作用,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成员单位述职制度和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职能,做好重大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强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经济综合等相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金融、物价、科技等政策措施。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年度审核督促各级财政环保投入保持逐年递增。
(二十一)提升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深化全民环保行动,实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关心、参与环境保护,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行业组织以及社区组织的作用,规范和引导环保团体、环保志愿者参与环境保护,推动建立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努力形成人人关心环境、珍爱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认真落实本意见。省环保厅会同省监察厅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重大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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