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2/07/07 颁布日期: 2022/07/07
颁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2/07/07
颁布日期: 2022/07/07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环〔2022〕78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武汉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7日


武汉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2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依法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法定义务,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规范要求和监督机制,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协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武汉市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技术规范体系支撑有力,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上升。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建立企业名单,畅通披露渠道。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按程序确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要按照《实施方案》披露内容要求,于次年3月15日前披露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有关工作,协助做好环境信息共享、有关平台链接等工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改革实践和工作需要及时完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国资委、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局。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披露行业协同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披露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各责任部门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相关工作。市经信局指导督促获评国家绿色工厂的企业依法开展环境信息披露,鼓励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市国资委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带头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树立行业标杆。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局依据自身职责,在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工作中,配合落实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各责任部门依据自身职责督促企业及时披露重要环境信息,鼓励行业协会指导会员企业做好环境信息披露。(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强化依法监督,健全监督机制。各责任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充分利用有关工作信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能力。依法健全约束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公布环境信息的处罚力度,增强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强制性约束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依法督促企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将相关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充分发挥披露环境信息遵规守法企业示范作用。(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国资委、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局)
  (四)加强企业信用监督,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责任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推动环境信息互通共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进行监督。鼓励企业主动接受监督,以“企业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开放。(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局)
  (五)推进法治化建设,完善制度规范。推动在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修订中,完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规定。各责任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完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规定。落实重大环境信息披露请示报告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可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的要求,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编制。市经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中,增加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市地方金融局依据自身职责,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格式要求,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纳入上市公司发行环节,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落实相关要求。市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局依据各自职责,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纳入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管理中,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修订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格式。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可依托湖北省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环境信息披露管理。(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司法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局)
  (六)鼓励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增强保障能力。各责任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完善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工作规范,引导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信息披露市场服务,对披露的环境信息及相关内容提供合规咨询服务。鼓励市场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发债企业信用评级与跟踪评级指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局)

三、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开展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前,全面开展全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二)评估阶段。2023年,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各责任部门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评估。
  (三)提高完善阶段。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武汉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部门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措施严格落实,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定期研究改革相关工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经费保障。各责任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责任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切实担负起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加强调研督导,细化工作措施,加强跟踪督办,狠抓任务落实。
  (三)开展宣传培训。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相关责任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宣传培训,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
  附件: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标签: 环境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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