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4/11 |
颁布日期: |
2012/04/11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4/11 |
颁布日期: |
2012/04/11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交安〔2012〕181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地方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组织制(修)订相关配套规定和标准。为适用当前我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厅水字〔2012〕3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依据《湖南省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交安〔2012〕126号)文件精神,切实承担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责任,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理清监管范围,完善相关制度,强化隐患排查,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做好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因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涉及项目选址、岸线审批及危险货物的危化特性,依据《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5号)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如下:
(一)凡经省内立项的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工作暂由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由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上报交通运输部办理。
(二)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的许可条件和申报材料暂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5号令)执行。
(三)港口危险货物建设单位要向项目所在地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逐级上报。
三、对于新申请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或者换发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按照《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3年第9号)明确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条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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