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规范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21/07/01 |
颁布日期: |
2021/06/29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21/07/01 |
颁布日期: |
2021/06/29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规范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规范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行为,解决我省存在的处置、利用以及预处理行为混淆不清问题,化解我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与一般性经营矛盾,全面推动我省危险废物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规范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规范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行为,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水平,妥善解决我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与一般性经营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危险废物经营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进一步厘清危险废物经营行为
根据我省危险废物经营实际,对有关经营活动进一步区分如下:
(一)处置。(1)广义处置,指将危险废物焚烧或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2)狭义处置,即兜底处置,指在当前技术和工艺条件下,对不具备利用能力的危险废物,通过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等方法,最终对污染物实现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为危险废物管理的末端环节。本规定所指的处置为兜底处置。
(二)利用。指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且最终形成符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活动。
(三)收集。指将分散、量少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后,转移至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活动。
(四)预处理。指通过分选、沉淀、混配、破碎、压缩、固化、增稠、脱水等方式,使危险废物转化为更利于后续转移、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经过预处理后的产物仍属于危险废物。预处理是利用处置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服务于利用处置经营行为。
(五)协同处理。指将经过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危险废物作为替换燃料或原材料投入符合规范要求的高温窑炉,在生产相关产品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的活动。其中,替代燃料为高温窑炉提供热能的协同处理属于处置,替代原材料并最终转化为产品的协同处理属于利用。
二、严格管理危险废物处置
(一)严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贮存或处置。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禁止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省内进行贮存或处置。
(二)推动危险废物就近处置。鼓励产生危险废物单位以及涉危险废物工业园区依法自行处置危险废物,其中年产危废量大于2万吨的工业园区、年产危废量大于5000吨的新建、扩建工业企业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处理设施,力争实现危险废物不出园区、不出厂区。
(三)强化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处置监管。压实相关各部门危险废物跨市转移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反向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技术优势,确保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处置的规范运行。建立审核评估制度,鼓励引入第三方审核单位对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过程进行评估审核。
(四)开展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评估。积极开展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及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评估,根据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实际,研究制定湖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内容,确保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在危险废物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期间,依法履行相关协议。
(五)坚持危险废物资源化优先。根据不同类别危险废物的可利用价值和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利用优先、协同为辅、处置兜底”确定处理方式。对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进行利用的,应当先利用再处置,未经充分利用的危险废物不得简单直接处置。严禁以利用名义处置危险废物。
(六)适度发展水泥窑、工业窑炉协同处理危险废物。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水泥窑、工业窑炉协同处理危险废物设施,发挥水泥窑、工业窑炉工艺特点,就近处理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填埋量。
三、鼓励强化危险废物利用
(一)提高危险废物自行利用水平。鼓励产废单位加大危险废物利用技术研发力度,提高危险废物自行利用水平,解决我省历史遗留危险废物问题。鼓励产废单位使用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危害性。
(二)鼓励社会单位参与以省内危险废物为原料的利用活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社会单位技术创新等优势,提升省内危险废物利用能力与水平。
(三)坚持项目环评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衔接。从事危险废物利用活动的单位应事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自行利用和点对点利用以外的项目应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应执行会商机制,做到环评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机衔接。
(四)依法审批危险废物利用许可事项。相关利用项目应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相符合,危险废物来源应立足本省,危险废物经营类别、规模应与我省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及种类相适应、与排污许可要求相匹配、与污染物区域削减总量相吻合、与技术工艺相适合。
(五)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利用管控。压实危险废物转移各环节相关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杜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弄虚作假问题。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超范围、超规模、超代码转移或者倒买倒卖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转移利用过程纳入审核评估内容进行审核。
(六)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对省内单一类别的危险废物由产生单位定点转移至利用单位,其利用单位工艺匹配、污染可控、无二次危险废物产生或产生率低,并确定为定向接收危险废物的,此利用环节可实施“点对点”豁免政策。
(七)强化二次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危险废物利用经营单位应当对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二次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理,暂不具备处理能力的应当将二次危险废物转移至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利用或处置。
四、合理开展危险废物收集
(一)推动建立危险废物区域性收集点。根据全省产废情况,按照运输半径和服务区域,科学合理布局小微企业、社会源危险废物区域性集中收集点以及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点。充分发挥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管理、技术优势,降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处理成本,推动危险废物有序有效收集。积极探索利用单位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
(二)加快推进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与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全面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充分利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销售网络反向收集废铅蓄电池,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行为,提高回收率。
(三)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过程监管。对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收集、贮存、转移各环节进行全面监督,提高收集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严防不同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和转运,确保危险废物可溯源、可追踪。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纳入审核评估制度,开展评估审核。
五、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全过程监管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应当贮存在符合相关标准的设施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危险废物和产生的二次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超期贮存。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许可证或者超许可证范围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利用、处置等活动。
(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严禁未经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危险废物经营各环节应全面纳入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本规定从2021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对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在许可有效期内按原许可要求执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的,按本规定执行。省生态环境厅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