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12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2/02/29 |
颁布日期: |
2012/02/29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2/02/29 |
颁布日期: |
2012/02/29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豫环办函〔2012〕1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现将《2012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2012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2年,是落实“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落实全国第四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实现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历史性转变的关键时期。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全国第四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开展“辐射安全监督执法专项活动”为载体,以监督执法和高效服务为抓手,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以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公众宣传为基础,坚持抓执法、抓基础、抓重点,努力实现辐射事故零发生率,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贯彻从严思想,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一)开展“辐射安全监督执法专项活动”。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环保厅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等四项细则要求进行审批,纠正未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对辐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行为;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持证情况、防护情况、履行环保手续情况和放射源转移转让审批备案情况,严厉查处 “未批先建”,“建非所批”,未及时申领、变更、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超许可范围使用等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认真组织日常检查工作,建立健全重点放射源监管档案。完善后督察制度,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要紧密结合项目改扩建、许可证延续等时机,结合企业自我评估制度的落实,促进和提高辐射工作单位自身管理水平,增强辐射防护能力。
(二)继续加强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收贮。当年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送贮率继续保持100%。重点推进医用I类源的送贮工作,尤其是开封、洛阳、安阳、焦作、鹤壁、漯河六市,辖区内已停用的医用I类源完成送贮任务。全力配合环保部推进开封核能辐照厂退役工作,力争今年完成退役。
(三)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18号令)要求,加大投入、创新机制,积极推进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检测工作的落实。协助企业建立废旧金属入炉前辐射监测制度,努力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
二、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电磁辐射管理
(一)制定出台《河南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电磁辐射项目建设相关标准,进一步明确移动通信基站、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的安全防护距离,规范电磁辐射项目建设。
(二)开展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规划环评的研究。以控制电磁辐射水平和确保电磁辐射项目建设有序发展为目标,努力将辐射规划环评作为高压输变电及移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时的必要条件。积极推动将此类工程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从源头上化解建设项目和公众的矛盾,逐步使之科学有序的发展。
(三)及时妥善处理电磁辐射投诉。在环评审批阶段严格把关,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在项目建设前期尽量减少周围公众疑虑。加强项目建设阶段和运行阶段的监督管理,落实“程序合法,检测达标”的基本要求,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环境超标现象及时处理。督促相关企业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消除公众疑虑,努力减少或妥善处理好电磁辐射投诉。
三、倡导核安全文化,继续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把核与辐射的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进行广泛宣传,编写辐射知识手册,提高辐射工作单位和公众对辐射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普及核安全与电磁辐射科学知识。开展辐射安全知识竞赛,举办全省辐射安全知识电视大奖赛。
(二)继续加强培训工作。加强全省环保系统辐射监管人员的培训,提倡周学习日、开办夜校,组织送外培训、外出调研学习等,提高监管人员的能力素质,努力实现监管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加强监测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环境监测水平。继续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对培训到期的开展复训,进一步提高一线从业人员辐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三)推进辐射信息公开。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案(试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案》要求,把信息公开、公众宣传和舆情应对列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程序,全面有序开展。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以灵活的方式主动公开、化解矛盾。同时,注意网络等信息传播渠道。
四、夯实监管基础,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
(一)加强辐射监管机构能力建设。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实现全面达标,形成较为完善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县级环保部门特别是省直管试点县(市)的辐射监管机构建设,争取逐步下放省直管试点县(市)审批权,初步形成全省辐射安全管理的三级监管体系。继续推动市级环保部门辐射计量认证工作。重视全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二)推动辐射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符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使用办法,把许可证管理、辐射项目管理、放射源转移转让、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培训、个人剂量管理、年度评估报告全部纳入监管系统。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转移转让送贮等业务办理全部实现网上审批。制定详细的监管系统考核办法,对监管系统的数据录入率、数据完整率、账号访问率、业务经办率进行考核,充分发挥监管系统作用,形成覆盖全省的辐射信息互联互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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