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安全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 生效日期: | 2004/05/09 | 颁布日期: | 2004/05/09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 生效日期: | 2004/05/09 | 
              
              	| 颁布日期: | 2004/05/09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奉贤区安全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五月九日 沪奉府办[2004]70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安全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奉贤区安全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为发动全社会力量,鼓励大家举报本区内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用电、交通安全等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义务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500元奖励;
  (二)烟花爆竹、危险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500元奖励;
  (三)非法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给予举报人人民币400元奖励;
  (四)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500元奖励;
  (五)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重大事故隐患,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500元奖励;
  (六)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500元奖励;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500元奖励;
  (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500元奖励;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事故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奖励,重伤事故给予举报人人民币300元奖励;
  (十)其它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500元奖励;
  第四条 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告知有关部门落实查处,并将查实情况及时反馈。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建立档案。
  第五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按照受理登记时间,确定第一举报人,奖励以第一举报人为准。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二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举报内容及要求:
  (一)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用来信、来访、电话和其它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提供被举报单位(人)的详细情况;
  (二)举报时,必须事实清楚,说明已经或将产生的危害(书面举报时要求字迹清楚);
  (三)举报人应表明姓名、身份、住址和其它联系方法。
  第七条 受理举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址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人必须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
  第九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本办法由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开始实施。
  举报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区安全生产监察局
  地  址: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509号
  邮  编:201400
  举报电话:57185999、57420273
  举 报 箱:区安全生产监察局门口
  电子信箱:5999@vip.citi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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