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餐饮服务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12/05/01 | 颁布日期: | 2012/05/01 | 
            
          
         
        
          
            
              
                | 颁布机构: |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12/05/01 | 
              
              	| 颁布日期: | 2012/05/01 |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青食药监食通[2012]38号)要求,现将餐饮服务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范围
  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要求
  (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由餐饮部门经理、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厨师长、采购负责人、库房管理负责人等组成,并形成文件可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2、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制订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并做好检查记录;
  5、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6、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7、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1、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3、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承担的管理职责
  1、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2、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3、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4、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5、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6、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7、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要求
  (一)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在从事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应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样式由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5、具体培训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56号)要求组织实施。
  四、要求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情况。培训档案建立和记录情况纳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餐饮服务单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2、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培训合格证明情况;
  3、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培训教材及人员考核请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征订通知》(食药监教[2012]4号)文件办理。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作。
  (五)培训发证工作于2012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并将工作总结及统计情况(见附件)于2012年9月15日前报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六)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各市(地、州)自定,并形成常态化管理。
  二0一二年五月一日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统计表
  填报单位:
餐饮服务单位形态	集体配送单位	中央厨房	餐饮连锁
企业总部	餐 饮 业	院校食堂	幼托食堂	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
(500人以上)
				特大型	大型			
辖区内发放餐饮许可证数	 	 	 	 	 	 	 	 
餐饮单位已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数	 	 	 	 	 	 	 	 
餐饮单位已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数	 	 	 	 	 	 	 	 
监管部门培训考核人数∕学时	 	 	 	 	 	 	 	 
监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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