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2/03/01 |
颁布日期: |
2012/03/01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2/03/01 |
颁布日期: |
2012/03/01 |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无线电〔2012〕18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原《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无办字〔2005〕15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
0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0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04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01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或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或呼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八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受限。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
(二)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在深圳范围内申请跨行政区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应当通过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评审;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年9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发布)。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三)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提交无线电频率或呼号使用方案或网络设计方案(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五)成交确认书(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跨行政区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有网络技术方案的专业评审意见。网络技术方案的专业评审可以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七)境外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后使用的,还应当提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权限在市本级的,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决定;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权限在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初审、国家或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招标、拍卖方式许可程序:
1.管理机关组织招标拍卖;
2.成交确认;
3.招标拍卖中标者提出申请;
4.管理机关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二)直接指配许可程序:
1.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受理;
2.经办部门审核(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申请无线电频率的由经办部门同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联合审核);
3.无线电监测;
4.审批;
5.发证或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行政许可时限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通过直接指配方式,审批权限在市本级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含频率监测时间,频率监测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频率或呼号使用许可证。
有期使用有效期限为5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临时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年。
依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条;《关于在设台审批时明确频率使用期限的通知》(国无办〔2000〕9号)第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频率或呼号许可后,方可按许可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频率或呼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置和使用各频段无线电台(站)。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二)固定站址的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电磁环境要求,符合深圳市无线电台(站)站址规划;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四)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具有相应业务技能的操作人员;
(六)对列入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无线电台(站),还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卫星地球站、微波站、广播电视台(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集群通信台(站)等固定站址无线电台(站)。
1.无线电台(站)设置: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卫星地球站、微波站除外);
(3)《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4)业务相对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4、5、6、7,各1份);
(5)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终端地球站,还应当提交干扰分析报告;
(6)对列入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
2.无线电台(站)使用: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
(二)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对讲机、公众移动通信室内分布系统及其他无线电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提交《无线电台站核定表》;
3.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除外);
4.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份),(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6月21日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发布)第二十条;《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9号)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委托广播、电影、电视部行使有关无线电管理职权的通知》(国无管〔1996〕8号);《关于同意组建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的批复》(粤府〔1989〕131号)。
六、申请表格
(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二)填写与各业务相对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1.《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
2.《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
3.《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
4.《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
5.《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
6.《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
7.《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8);
8.《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9);
9.《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技术资料表》;
10.《直放站技术资料表》;
11.《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二)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执照)。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在深圳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决定;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由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卫星地球站、微波站、广播电视台(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集群通信台(站)等固定站址无线电台(站)。
1.无线电台(站)设置:
(1)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受理;
(2)审核;
(3)批复或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2.无线电台(站)使用:
(1)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受理;
(2)经办部门组织验收;
(3)审批;
(4)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5)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二)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对讲机、公众移动通信室内分布系统及其他无线电台(站)。
1.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受理;
2.经办部门审核;
3.审批;
4.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5.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决定权在市本级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决定权在省、国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有期使用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临时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年。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第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按无线电台执照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台(站)。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对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按年度征收无线电管理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关于收取无线寻呼台频率占有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477号);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全国水利部门防汛抗旱业务专用电台缴纳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2〕21号);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讯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境外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
1.办理进口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及用途;
(2)进口单位为最终用户的需提交频率台(网)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须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原件1份,打印盖章)。
2.办理进口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原件1份,打印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第一次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境外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
1.办理进口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说明进口的用途;
(2)需要在国内使用的,需提供临时使用频率台(网)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单位用户应当提交接洽单位的邀请函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用户应提交设备使用说明;
(4)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原件1份,打印盖章)。
2.办理进口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办频〔1995〕15号)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无管〔1996〕18号)第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585号)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理进口审查:
1.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根据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3.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签署意见、盖章。
(二)办理进口批件:
1.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受理;
2.经办部门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审批;
4.批复申请人,核发批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进关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进关批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设备进口批件和设备临时进关批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后,方可从海关进口批件核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
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市无线电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原件3份,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三)该型号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原件1份);
(四)说明该型号设备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五)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内的型号核准测试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12号)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初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受理;
(二)经办部门根据许可条件审核;
(三)审批;
(四)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时核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后,方可按核定的设备型号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
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