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8)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8/11/17 |
颁布日期: |
2008/11/17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8/11/17 |
颁布日期: |
2008/11/17 |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卫规〔2008〕6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卫防发〔2000〕41号)
各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保健休假)的管理,有效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注1上标)(注1 此段原文为:为加强我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保健休假)的管理,有效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
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的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实施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
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根据本规定负责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的组织实施工作(注2上标)(注2:此款原文为: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规定负责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享受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待遇:
(一)已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以上(含20年);
(二)持有深圳市卫生局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在岗人员。
第五条 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集中安排健康疗养2周,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 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应根据不同类型放射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的情况,及时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制订年度健康疗养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疗养,并指定专人负责带队,确保疗养安全、经济实惠、有益身心健康和工作疗养两不误。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切实执行本规定,合理安排有关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健康疗养活动。
第八条 参加健康疗养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妥善安排计划内的工作,努力完成本职任务,服从安排,遵守纪律,搞好健康疗养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重新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