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加强深圳市放射卫生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12/05/29 颁布日期: 2012/05/29
颁布机构: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12/05/29
颁布日期: 2012/05/29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市放射卫生工作的意见 (深卫人食卫〔2012〕38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各民营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监管工作,规范放射诊疗行为,加强放射卫生防护,逐步推进全市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建设,确保大众的放射卫生安全,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放射卫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放射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   放射卫生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射诊疗工作是常用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所采取的重要辅助措施,与群众健康息息相关。各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认识放射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增强依法监督管理的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技术指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做好经费保障,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以及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全面落实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是放射性职业病防治和放射诊疗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放射诊疗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放射诊疗管理主体责任,完善质量保证与安全防护管理机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开展自查,严格源头、过程和结果控制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整改,提高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水平,降低风险,做到依法行医,自觉守法。   (一)预防为主,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严格按照《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证实施办法》中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要求,凡新建、改建、扩建涉及职业性放射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设计)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报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预评价审核或备案;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还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竣工验收或备案。   (二)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是加强放射防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单位要按照《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证实施办法》中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要求,依法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批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放射诊疗活动《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逾期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三)建立健全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检测评价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等放射诊疗管理制度,设置放射诊疗管理架构,实行放射诊疗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度,建立并完善放射诊疗动态管理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四)加强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等职业健康管理,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放射防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重视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状况下的职业健康检查。规范个人剂量计的佩戴,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并为其终生保存。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深圳市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按《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实施办法》的规定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具体承担本市《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受理发放工作。   (五)落实放射诊疗场所防护和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监测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加强自主监测,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进行检测,并保证辐射水平和设备防护性能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放射场所防护和设备防护性能检测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加强防护和质量管理,维护受检者的健康权益。放射诊疗工作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加强辐射防护和危害宣传,完善放射诊疗设施和场所警示标识,对受检者、陪护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管   (一)规范行政审批,严把源头关。各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加大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放射诊疗许可的审批力度,规范许可程序,严把许可关,对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未依法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而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要进行严肃查处。建立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计分通报机制,对医疗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进行计分并作全市通报。   (二)加大放射诊疗监督执法力度。各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掌握的本底资料,针对较突出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情况,放射诊疗许可范围与开展诊疗服务范围的相符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情况,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性能检测落实情况,放射诊疗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防护用品以及防护设施的落实情况,放射事件应急处理和报告情况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各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收集汇总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开展情况,以及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冶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情况,对严重违法的放射诊疗机构进行通报。   四、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放射卫生服务质量   (一)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支撑、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力度。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评价、个人剂量检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有效资质,在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取得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支撑、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程序。   (二)有序开展各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放射卫生技术支撑、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评价工作,严把质量关,及时完成检测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做出检测评价,为使用单位、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效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撑。做好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指导放射诊疗单位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市职业病防治院应加强对全市各级机构的业务指导,确保服务有序、质量提高。   (三)深入开展放射卫生防护和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卫生技术支撑、技术服务机构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每年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放射防护法律法规、放射防护基础知识、放射防护相关标准、影像质量控制与管理、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等内容,从而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意识,促进主体责任落实。   五、加强放射卫生监管队伍能力建设   (一)加强放射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各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放射卫生工作,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稳定并发展壮大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队伍,引进专业人才,组织专业培训,通过培训考核提高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水平,确保放射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提升放射卫生检测机构服务水平。要大力引进与放射卫生相关学科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同时加大放射检测设备的投入和更新力度,尽快购置完善能满足我市放射诊疗检测技术需求的检测设备,如:多功能射线检测仪、多功能放射诊疗设备质控仪、全自动微机热释光剂量仪、中子测量仪、低本底高纯锗γ能谱仪、低本底α能谱仪、低本底液体闪烁测量仪、全身计数器等,为我市放射卫生工作提供科学、优质、便利、全面的技术服务,创国内领先水平。   (三)加强沟通与协调。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是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监督部门、放射卫生技术支撑、技术服务机构应协调好工作关系,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形成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的一个有机整体。   六、完善核与辐射事故(事件)医学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医学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核与辐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加强放射卫生专业队伍及医学应急救治基地建设,本着“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的方针,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核与辐射事故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医学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七、建立深圳市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   在本市建立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覆盖全市放射诊疗工作单位并计划纳入国家监测网络。通过监测掌握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及患者防护情况、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管理情况等内容,搭建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框架,实现监测数据网络直报,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优化监测功能与数据管理,积累经验,实现医用辐射防护监管的及时、科学和有效。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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