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关于新建建筑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的通告

颁布机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乌鲁木齐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3/07 颁布日期: 2012/03/07
颁布机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乌鲁木齐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3/07
颁布日期: 2012/03/07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建筑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的通告 (乌政通〔2012〕2号)   为深入推进治理首府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切实调整供热能源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新建建筑都必须实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积极推动清洁能源供热,大力发展分布式能源。今后,我市不再新增燃煤供热,凡新建建筑必须全部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   二、加大对新建建筑项目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管理力度。规划部门在规划用地时要预留清洁能源供热设施用地;建设工程审图中心要以是否采用清洁能源供热作为建设项目的必要条件进行审查;配套建设的清洁能源供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新建建筑项目应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待新建项目竣工后,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确认采用清洁能源供热后,由市财政从预先征收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予以返还。   四、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单位和热电联产范围内的调峰锅炉“煤改气”工作,置换燃煤供热,以便将空置出来的热电联产供热量优先用于保障城市居民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以及自采暖燃煤小锅炉拆并项目的供热。   五、热源及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不得擅自与供热单位协议并网。对违反本《通告》擅自改变供热能力和范围的供热单位及擅自并网的用热户,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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